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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332710431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胡文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侵簡字第7號(原案號:104年度侵訴字第79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邱筱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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