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原簡,40,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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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原簡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禹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5542號;
本院原案號:104 年度原簡字第2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104年度原易字第9 號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禹濃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禹濃基於意圖營利而聚眾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03 年1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26日止,接續在臺北市文山區萬美街住處內,以帳號「9aby532 」登入運動簽賭網站「TS管理網」(原名「快樂運動網」、網址:http : ag .hp66.net ),擔任小組頭聚集不特定人簽賭國內外運動賽事,該網站賭博方式係以發給之帳號密碼登入網站後,下注國內外運動賽事比數讓分、大小、比分單雙數等玩法,以各該賽事賠率乘以下注賭資計算彩金,每星期日結算1 次賭資及彩金,賭客會員需於翌日下午3 點半前將彙總結算之賭資匯入指定之帳戶,上游組頭則將贏得彩金匯入賭客會員提供之帳戶,陳禹濃名下已招攬同學張志成及網路上認識之2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賭客會員,每位會員每下注新臺幣(下同)1 萬元,陳禹濃即可抽取水錢獲利150 至200 元,惟因上游組頭告知會員如有贏錢,陳禹濃需支付彩金一成金額,陳禹濃認營利方式不划算,遂主動退出該簽賭網站。

嗣陳禹濃因另涉竊盜案件接受警方詢問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知悉其犯罪嫌疑前,主動向警方自首坦承,並接受裁判,始知上情。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禹濃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有HP66.netCASINO簽賭網站入口網頁資料、「TS管理網」簽賭網站下線會員下注資料、網路郵局交易明細列印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104 年5 月21日嘉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陳禹濃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處104 年6 月4 日處儲字第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等文件在卷可稽,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又刑法之聚眾賭博罪,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組頭以電話、網路、傳真或通訊軟體方式之方式聚集多數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

被告透過網路招攬聚集不特定賭客下注簽賭,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被告自103 年1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26日止聚眾賭博,為基於同一營利目的下而為之各個舉動,核屬接續犯之性質,應僅論以一聚眾賭博罪。

另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被告另涉竊盜案件接受警方詢問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知悉本件犯罪嫌疑前,主動告知員警其犯下本件賭博犯行,向員警坦承而自首接受裁判等節,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並有104 年2 月15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之自首要件,經衡酌本案犯罪之全部情狀,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聚眾於運動簽賭網站賭博財物,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所為誠屬可議,惟念及被告聚眾賭博之時日甚短,犯後主動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衡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平和、因受上游組頭遊說而擔任小組頭、聚眾賭博規模甚小、所得不法利益甚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268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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