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原訴,9,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鎮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073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1074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鎮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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