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交簡附民,73,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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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韓德義
被 告 譚學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60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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