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交簡附民,79,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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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盧冰鳳
被 告 朱榮俊
上列被告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在民國104年8月28日等情,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佐;

而被告對原告所犯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本院已於104年6月23日以104年度審交簡字第278號簡易處刑判決。

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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