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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7號
原 告 翁祝台
被 告 廖佳仁
天玉全方位派報社即陳瑞南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件(本院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3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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