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原簡,26,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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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原簡字第26號
被 告 鄭文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一○四年度審原簡字第二十六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十字後應補充「,累犯」二字。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十字後漏載「,累犯」部分,對照該判決理由欄「論罪科刑之理由」內認定被告構成累犯之記載,另據上論斷欄亦引用累犯之法條,可知主文欄顯係漏載「,累犯」,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顧正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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