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原簡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華
指定辯護人 曾德榮(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六行關於「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 曾德榮(本院公設辯護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六行關於「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之記載,依本院104年11月24日審理筆錄之記載,顯係「指定辯護人 曾德榮(本院公設辯護人)」之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