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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光男
被 告 林賜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原簡字第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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