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易,1104,201508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瓊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8日104 年度審易字第11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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