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7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奕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奕凱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奕凱於民國104年6月16日下午,與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及島國前進等團體成員10餘人,未經許可進入臺北市○○區○○○路0號立法院青島東路第一會館內,就「18歲與不在籍投票不應包裹修憲」議題進行抗議及靜坐,嗣於同日下午2時10分許,經內政部保安警察大隊第六總隊(下稱保六總隊)派駐立法院之員警,將靜坐抗議群眾帶離該會館時,詎被告王奕凱因不滿依法執行職務之保六總隊員警吳信輝值勤方式,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先以雙手強力拉扯吳信輝右前臂後,隨即以右掌猛推吳信輝左肩而施以強暴行為,造成吳信輝重心不穩往後倒退,而被告王奕凱則遭警以現行犯當場逮捕,因認被告王奕凱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云云。
二、按「證據能力」係指可供「嚴格證明」使用之資格,則此一「判斷對象」,自係指須經嚴格證明之犯罪事實之判斷而言。
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否則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惟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為無罪之諭知時,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作為彈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
易言之,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時,即使是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
故無罪判決,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
是以本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後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
再者,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
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王奕凱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以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保六總隊員警吳信輝出具之職務報告、現場監視器蒐證光碟及畫面翻拍照片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前開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號立法院青島東路第一會館內進行抗議及靜坐,嗣遭現場員警帶至派出所,惟堅決否認有何妨礙公務之犯行,並辯稱:當初在裡面有很多抗議的夥伴,被帶離時是雙雙兩兩被帶離,這是他們和警察有的默契,但當時證人即保六總隊員警吳信輝是用單手的方式拖離他的女朋友,她的脊椎有受傷,和之前被帶離的方式不同,他認為是否有被惡意對待,他想要去阻止,他沒有妨害公務的意思等語。
六、本院查:㈠被告於104年6月16日下午,與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及島國前進等團體成員10餘人,在臺北市○○區○○○路0號立法院青島東路第一會館內,就「18歲與不在籍投票不應包裹修憲」議題進行抗議及靜坐,嗣於同日下午2時10分許,保六總隊派駐立法院之員警執行保護帶離現場靜坐抗議之群眾,是時證人吳信輝以手拖行之方式,將躺在地上之證人黃燕茹拖離現場,被告王奕凱於證人吳信輝拖行證人黃燕茹之際,以手拉扯證人吳信輝右手,再以雙手推開證人吳信輝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證人吳信輝到院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16頁反面),且有證人吳信輝出具之職務報告、現場監視器蒐證光碟及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頁至第6頁、第15頁至第20頁、卷末光碟片存放袋)在卷可憑,復經本院勘驗上開現場蒐證光碟確認無訛(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2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查:1.本院當庭勘驗現場蒐證光碟畫面結果(詳如附件所示):當日保六總隊員警於現場執行保護帶離抗議民眾時,均係兩至三人一組架離一名民眾,然證人吳信輝係先以雙手拉證人黃燕茹右手之方式,拖行躺在地上之證人黃燕茹,後再以單手拉證人黃燕茹右手之方式,繼續拖行證人黃燕茹等情,核與被告供稱:當初在裡面有很多抗議的夥伴,被帶離時是雙雙兩兩被帶離,這是他們和警察有的默契,但當時證人吳信輝是用單手的方式拖離證人黃燕茹等語相符。
佐諸證人吳信輝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當天他們都是幫前一組同事將群眾抓在一起的手拉開,再由後一組的同事兩個對一個架離。
當天他們接收到的執行方式是二個員警架離一個群眾,從腋下夾著被架離的群眾,將群眾撐起來。
當天都是這種二個員警架離一個群眾,若群眾是男性可能還需要三個員警架離一個。
當時唯一被以類似拖行方式架離的群眾只有證人黃燕茹等語(見本院104年9月21日審判筆錄第13頁至第14頁)、證人黃燕茹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她個人沒有經歷過手被拖行的驅離方式,她之前有被其他員警驅離的情形,都是兩個人以腋下夾住,撐起來再帶離等語(見本院104年9月21日審判筆錄第17頁),由是以觀,當日保六總隊之員警執行保護帶離現場抗議群眾之方式應為柔性之以腋下夾住抗議群眾後架離,然證人吳信輝當日係以手將躺於地上之證人黃燕茹拖離現場,證人吳信輝執行之方式確有與當日命令執行帶離群眾方式不符之處,則被告稱:證人黃燕茹被帶離的方式和之前的不同,證人黃燕茹是否有被惡意對待,他想要去阻止等語,尚非無據。
⒉又查,證人黃燕茹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她之前在陳情抗議,自己摔下柵欄時腰有受傷。
如果警方以柔性驅離,就不會造成她腰部再次受傷。
如果二個員警採取架離之方式,就算躺在地上被架起來,腳就可以走了,她就會走,她認為非暴力抗爭本來就不是要刁難警察,所以警察要將她們架離,她們就會走了,她們手勾手在一起的目的就是要告訴警察,她們沒有攻擊警察的意思。
她是於2013年9月因陳情抗議造成脊椎、腰部受傷,她於2015年年初時有主動告知被告,之後她有跟被告講,因為要去照X光,後來就去立法院旁邊的中醫整骨,整骨二次,後來比較舒緩了等語(見本院104年9月21日審判筆錄第17頁至第23頁),由證人黃燕茹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證人黃燕茹腰椎確實曾受有傷害,雖經治療,現仍未痊癒,而衡諸常情,將人以拖行之方式移動,確實容易造成被拖行人身體上之傷害,被告與證人黃燕茹為男女朋友關係,且被告王奕凱知悉證人黃燕茹腰椎曾受有傷害,是被告目睹證人吳信輝以手將躺於地上之證人黃燕茹拖行之際,為免證人黃燕茹舊疾復發,急欲阻止證人吳信輝繼續拖行證人黃燕茹,而以手拉扯證人吳信輝右手,再以雙手推開證人吳信輝,此乃人之常情,尚難據此認定被告之行為主觀上具有妨害公務之犯意。
⒊再查,被告於案發當時,係以手拉開證人吳信輝右手,並以雙手推證人吳信輝雙肩,業經本院庭勘驗現場蒐證光碟畫面結果無誤(詳如附件所示),且經證人吳信輝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當時帶離有人把燈關掉,那位小姐(即證人黃燕茹)當場受到驚嚇,為了保護她不被踩踏,他只能把她帶離現場,在這突然間被告就攻擊他,被告直接拉他的右手,扯開後把他往後推,用雙手要推擠我,他我閃開所以沒有受到傷害,這個時間大概只有幾秒鐘而已等語(見本院104年8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是被告於證人吳信輝以手將躺於地上之證人黃燕茹拖行之際,將證人吳信輝之右手拉開,並以雙手推證人吳信輝之雙肩,此外,並無其他積極攻擊證人吳信輝之行為,以被告上開拉扯證人吳信輝之方式、部位觀之,益徵被告應係單純為免證人黃燕茹因證人吳信輝之拖行,而使原有腰椎傷勢更為嚴重之可能,並非對於實施強制力之員警施以有形之物理暴力,自難以該拉扯、推肩之動作遽認被告主觀上具有妨害公務之犯意。
故被告稱:證人黃燕茹的脊椎有受傷,和之前被帶離的方式不同,他認為是否有被惡意對待,他想要去阻止,他沒有妨害公務之意等語,應可採信。
⒋另證人吳信輝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靜坐群眾的手是抓在一起的,都是他把群眾的手拉開後,才由員警二人架離,輪到他要帶證人黃燕茹的時候,他把她手拉開後,走廊燈熄滅,他們就大叫,現場秩序混亂,為避免證人黃燕茹被踩傷,才將人拖帶出來。
因為裡面攝影機圍上來很擠,他們都必須彎著腰進去,現場燈都關掉了,所以他找不到同事來協助架離,他就順勢將證人黃燕茹拖離現場等語(見本院104年9月21日審判筆錄第11頁、第13頁),然證人吳信輝拉開證人黃燕茹與其他抗議群眾之手時,現場剩餘抗議群眾人數為二人,亦據證人吳信輝證述明確(見本院104年9月21日審判筆錄第11頁),是時剩餘之抗議群眾為數甚少,則證人黃燕茹是否有遭踩傷之虞,已非無疑?參以證人黃燕茹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有七、八個人進去,多數人已經被帶離了,她算是尾巴了,她感覺手被扯開,一扯開感覺被拖行,剛開始有關燈,但馬上燈就亮了,她被拖行時,身旁還有一、二個員警,她們當時都是採取非暴力抗爭,他們是躺在地上手勾著等語(見本院104年9月21日審判筆錄第16頁)、當下如果沒有被證人吳信輝拖離,她在現場很難被踩到,因為她已經是比較後面被驅離的人,走廊很窄空間確實比較壓縮,但記者要拍的畫面是抗爭者與警察之間的動作,所以記者他們會貼牆,陳抗者要被記者踩到不容易,但攝影機是長的,所以確實有如證人吳信輝所述,警察他們要進去是要彎腰等語(見本院104年9月21日審判筆錄第23頁)。
細譯證人黃燕茹上開證詞內容,證人黃燕茹遭驅離時,現場剩餘之抗議群眾為數甚少,且記者均貼牆採訪、拍攝,以當時情狀觀之,證人黃燕茹遭踩傷之可能性甚低,況證人吳信輝拉開證人黃燕茹之手時,其旁尚有一、二位員警,苟證人黃燕茹確有遭踩傷之虞,證人黃信輝大可與其他員警以腋下夾住,撐起再帶離現場之方式為之,尚無將其強行拖離之必要,是證人吳信輝稱為避免證人黃燕茹被踩傷,才將人拖帶出來等語,要與常情有違,洵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辯稱:當時證人吳信輝是用單手的方式拖離他的女朋友,她的脊椎有受傷,和之前被帶離的方式不同,他認為是否有被惡意對待,他想要去阻止,他沒有妨害公務的意思等語,應為可採。
是認被告拉開證人吳信輝之右手,並推證人吳信輝雙肩之行為,非基於主觀上對執行公務之員警施以強暴之犯意為之,自難以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相繩。
七、綜上,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妨害公務罪刑,所為舉證尚未能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
故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則賢提起公訴、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附件
⒈光碟名稱:104.6.16錄影現場 員警蒐證
video資料夾內「FILE0004」檔案與資料夾外檔案相同。
①檔案名稱:FILE0004
00:27 兩名員警架離一名抗議民眾。
00:30 前後出現兩組三名員警各架離一名民眾。
00:40 前後出現兩組三名員警各架離一名民眾。
00:45 一名女子抓住旁邊的牆,一名員警由其後方將該女 子拉離。
00:47 告訴人以雙手拖行一人出現於鏡頭內。
王奕凱跟於 其後。
00:49 王奕凱拉開告訴人右手,並以雙手推告訴人雙肩, 之後王奕凱被架離。
②檔案名稱:IMG_2600
00:01 前後出現兩組三名員警各架離一名民眾。
00:04 一名女子抓住旁邊的牆,一名員警由其後方將該女 子拉離。
00:05 告訴人在鏡頭前出現,雙手拖行身後一人。
00:06 王奕凱自告訴人後方拉扯告訴人右手,告訴人鬆手 ,王奕凱再以雙手推告訴人雙肩,告訴人右手回擊
,有不詳姓名員警(不知道是一人或數人)一直說
:「蒐證」,王奕凱口頭稱:「他媽的搜」。王奕
凱被兩名員警架離。
⒉光碟名稱:立法院青島會館王奕凱涉嫌妨害公務案
①檔案名稱:委員辦公室走道1
02:15 走廊盡頭開始出現群眾,聚集至某辦公室前。
員警 跟隨勸離。
02:25 告訴人拖行之女子(證人黃燕茹當庭指認為其本人 )出現,手持手機拍攝。
03:00 員警表現較強硬拉扯。
12:45 員警開始驅離坐在走廊的群眾。
12:57 燈光熄滅。
隨即出現光線。
之後員警二至三人一組 ,將群眾連拖帶拉驅離。
②檔案名稱:委員辦公室走道2
02:10 鏡頭前群眾出現。
02:21 告訴人拖行之女子(證人黃燕茹、吳信輝指認該人 為黃燕茹)出現,手持手機拍攝。
02:36 王奕凱出現在走廊前,手持手機拍攝。
(之後的驅離行動人群擋住王奕凱的動作)
③檔案名稱:青島一館門口1
13:15 兩名員警扛出一名抗議民眾。
13:34 三名員警架離一名抗議民眾。
13:44 五名員警架離一名抗議民眾。
14:00 三名員警架離一名抗議民眾,後面跟著另一組三名 員警架離一名抗議民眾。
14:10 王奕凱被兩名員警架離。
④檔案名稱:青島一館門口2
13:33 王奕凱出現在鏡頭左前方,隨即往右邊走出鏡頭外 。
13:50 王奕凱由右往左進入鏡頭內,站於電梯旁。
前後出現兩組三名員警各架離一名民眾。
14:00
∣
14:09 一名女子抓住旁邊的牆,一名員警由其後方將該女 子拉離。此時告訴人自王奕凱左邊出現,身後拖行
一人,告訴人以雙手拉證人黃燕茹的右手,證人黃
燕茹正躺在地上遭拖行,過電梯時,告訴人變成以
單手拉證人黃燕茹的右手。
王奕凱伸手抓住告訴人吳信輝右手,並以雙手推開
告訴人吳信輝,隨即被架出鏡頭外。
⑤檔案名稱:青島一館門口3
13:13 螢幕下方出現兩名員警(應是兩人一組架離民眾)13:33 螢幕下方出現兩名員警(應是兩人一組架離民眾)13:42 螢幕下方出現三名員警架離一名抗議民眾。
13:59 螢幕下方先後出現兩名、三名員警(應是兩人、三 人一組架離民眾)
14:09 王奕凱被架離。
⑥檔案名稱:青島一館門口4
13:14 螢幕下方出現兩名員警(應是兩人一組架離民眾)13:42 螢幕下方出現三名員警架離一名抗議民眾。
13:44 螢幕下方先後出現兩名、三名員警(應是兩人、三 人一組架離民眾)
14:01 螢幕下方先後出現兩組三名員警(應是三人一組架 離民眾)
14:10 王奕凱被架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