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易,2225,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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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翊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3953 、142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翊韋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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