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温芷儀與王秀滿係同事關係。詎温芷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 二、温芷儀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一)就實體特約商店消費需要簽署信用卡消費簽帳單部分,在
- (二)另透過行動電話向附表二、五所示非實體特約商店取得服
- (三)就實體特約商店消費不需要簽署信用卡消費簽帳單部分,
- 三、另温芷儀於侵占前開王秀滿之玉山銀行及台新銀行信用卡後
- 四、嗣因温芷儀遲延繳交上述信用卡消費款項,王秀滿於102年
- 五、案經王秀滿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暨玉山銀行
- 理由
- 一、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三、適用之法律: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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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8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芷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第137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4 年度審訴字第140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温芷儀犯侵占罪,共肆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所示之王秀滿署名各壹枚均沒收。
又犯如附表二至五「所犯罪名」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至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上開諭知多數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所示之王秀滿署名各壹枚均沒收。
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簽王秀滿之署名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温芷儀與王秀滿係同事關係。詎温芷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1 年11月間,佯以幫王秀滿辦理債務整合,使王秀滿不疑有他而填寫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並交付個人國民身分證件予温芷儀代為辦理信用卡申請事項,温芷儀俟上開銀行將如附表一所示卡號之信用卡核發與王秀滿而由温芷儀代為收受後,竟於同年11至12月間某日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之0號居處,變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並於各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王秀滿之英文「Jassmine」或中文署名各乙枚。
二、温芷儀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持上開侵占之信用卡,分別於如附表二至五所示時間,前往如附表二至五所示特約商店,佯為王秀滿本人,刷卡消費如附表二至五所示金額之商品及服務,其方法如下:
(一)就實體特約商店消費需要簽署信用卡消費簽帳單部分,在不知情店員所交付之消費簽帳單「商品存根聯」簽名欄內,偽造王秀滿之英文「Jassmine」或中文署名各乙枚,表示係王秀滿本人確認該簽帳單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思,而偽造該等簽帳單私文書,持以交付各該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員而行使之方法,致各該特約商店之店員陷於錯誤,誤信温芷儀為前開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而同意其刷卡購物消費,並交付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商品予温芷儀,足以生損害於各該特約商店、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及王秀滿之權益。
(二)另透過行動電話向附表二、五所示非實體特約商店取得服務部分,則係於網際網路特約商店之網頁以信用卡付費之欄位內,填載玉山銀行或台新銀行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授權碼資訊,表示係王秀滿本人確認向非實體特約商店購買服務,有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該等特約商店之意思,而偽造非實體刷卡消費之準私文書向各該特約商店而行使之方法,致各該非實體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信温芷儀為前開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而同意其刷卡消費取得如附表二、五所示之服務,足以生損害於各該特約商店、玉山銀行、台新銀行及王秀滿之權益。
(三)就實體特約商店消費不需要簽署信用卡消費簽帳單部分,則係於消費結帳時,向附表二至五所示之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員)出示(或提供)上開信用卡(資訊),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信温芷儀為前開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而同意其刷卡消費取得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商品或服務。
三、另温芷儀於侵占前開王秀滿之玉山銀行及台新銀行信用卡後,知悉該2 卡具有悠遊卡之功能,而悠遊聯名卡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可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悠遊卡公司進行「悠遊卡」儲值(即所謂自動加值)新臺幣(下同)5百元,竟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利用所持具上開功能之信用卡於特約機構或商店加值、小額消費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在餘額限度內不需核對持卡人身分、無庸支付現金、簽名,並可在餘額不足時自動由信用卡餘額中加值授權金額之機制,於如附表二、五所示加值之時、地,持上開信用卡至各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機自動加值後,經由悠遊卡端末自動收費設備,以小額感應付款購買商品或運輸服務,以此不正方法就相關消費獲得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四、嗣因温芷儀遲延繳交上述信用卡消費款項,王秀滿於102 年11月14日接獲信用卡聯合徵信中心寄發之通知,始查悉上情。
五、案經王秀滿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暨玉山銀行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而一人犯數罪,屬於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住所,雖未在本院轄區,惟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4 、5 、8 、28、29、31、32、35、37號所示,附表三編號73、88、89、90號所示,附表四編號9 、12、15、34、43號所示,以及附表五編號17、30、32、36、76、77、84號所示之犯罪行為地分別在臺北市萬華區或中正區,係本院轄區,是就本案有管轄權,而其餘案件之犯罪行為地雖非於本院轄區內,然均屬被告所為,依前揭規定,本院亦有管轄權,先予指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温芷儀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
㈡證人即告訴人王秀滿於警詢中之指訴、偵訊中之證述;
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乙份;
㈣103 年1 月10日告訴人王秀滿聲明未申請玉山銀行信用卡切結書影本乙紙;
㈤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3 年4 月10日玉山卡(風)字第1030407004號函檢附之交易明細表及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
㈥玉山銀行刷卡消費簽帳單影本7 紙;
㈦大眾銀行103 年4 月16日眾風債密發字第10300032414 號函檢附之消費明細表及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
㈧花旗銀行103 年4 月23日(103 )政查字第0000053687號函檢附之交易明細及信用卡申請書、月結單影本乙份;
㈨台新銀行103 年5 月19日台新作文字第10307390號函檢附之交易明細表及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
㈩臺北市中山區調解委員會103 年7 月10日103 年民調字第244 號調解書乙紙;
大眾銀行104 年3 月2 日刑事案件陳報狀檢附個別協商方案協議書影本、清償證明影本乙份;
本院與玉山銀行送達代收人公務電話紀錄乙紙;
台新銀行104年5月刑事陳報狀乙份;
被告於104 年4 月8 日簽寫予花旗銀行之還款協議書影本乙紙。
綜上證據,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3 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第339條、第339條之1 ,並自同年6 月2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另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1 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而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復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
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而刑法第339條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並未修正過,另同法第339條之1 係於86年10月8 日刑法修正時增訂之條文,是依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之規定,關於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1 規定修正後,將科處罰金之上限分別從修正前之3 萬元提高至50萬元、以及從修正前之9 千元提高至30萬元。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均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1第2項之規定。
㈡關於以信用卡、悠遊卡刷卡消費之性質:1.按以無付款意思而冒用他人信用卡,偽造原持卡人之筆跡於簽帳單上簽名(使用詐術),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行為人即係原來持卡人,而交付行為人一定之財物,此一過程,實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符合,即當特約商店因誤信冒用持卡人為真正持卡人,而交付一定之財物,此財物交付行為本身,使特約商店喪失持有,妨害其使用財物本身之機能,即為損害,特約商店即是被害人,即使特約商店可從發卡銀行請求支付帳款,對其全體財產而言並無減少亦然,又按詐欺罪並不以被詐欺者與處分行為人同一為必要,只須被詐欺者處於有處分其財產之地位,而處分行為人有服從命令之義務,而為財產之處分,亦即財物之交付,仍受被詐欺者之意思支配;
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間訂有契約,特約商店依契約負有對持有發卡銀行所發之信用卡之人刷卡購物時,交付財物之義務,亦即特約商店須依發卡銀行之指示而交付財物,特約商店亦可依契約向發卡銀行請領價款,嗣持卡人未依約於限期內清償買賣價金,發卡銀行雖係被害人,惟刷卡者所詐得者仍係財物,並非利益。
況行為人主觀上之犯意應係詐取所購買之貨物,並非發卡銀行預墊貨款之利益,且其施用詐術行騙之對象係特約商店之售貨人員,非發卡銀行,而特約商店亦因其所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是行為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參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研究意見)。
次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再按信用卡簽帳單,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署持卡人之姓名,由特約商店向發卡銀行請款,該簽帳單由持卡人簽名,即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其與發卡銀行間之約定,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簽帳單簽名,係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之義務,性質上屬消費付款契約書,亦為私文書(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898號判決參照)。
2.而行為人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特約商店經營之網站,冒用他人之身分,輸入他人所有之信用卡資料,偽造他人以信用卡消費之電磁紀錄後傳送至上開網站,表示係他人本人同意或授權以信用卡付費方式進行該次交易之意,而行使該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使特約商店得據以請求發卡銀行撥付該筆消費款項,即具有簽帳消費及收據之性質,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私文書無疑。
3.又按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悠遊卡係屬電子票證,即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倘悠遊卡結合信用卡功能後,於持卡人在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可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悠遊卡公司進行「悠遊卡」儲值,即所謂自動加值,是在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特約機構悠遊卡端末設備即會自動加值,此時未經原持卡人允准而持以消費之行為人即無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不過係收費設備誤認被告為持卡人本人而予以自動加值,被告亦因而獲得持該悠遊聯名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時無需付費之不法利益,亦由於悠遊卡於實務上持用時並不於辨識是否為持卡本人後始可持卡消費之特性,因此同意以悠遊卡作為消費時支付工具之特約商店,亦無因持卡人非本人而陷於錯誤之情事,故信用卡發卡銀行之特約商店即非屬被害人,被害人應為持卡人本人及發卡銀行。
㈢1.核被告温芷儀所為:⑴就侵占告訴人王秀滿所申請如附表一所示4 家銀行信用卡各乙張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被告進而在各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分別偽簽告訴人之英文「Jassmine」或中文署名各乙枚,再持以向附表二至五所示各該實體特約商店(店員)出示使用而取得商品或服務部分,均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⑵被告於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不含免簽名之消費部分)上持卡人簽名欄內,分別偽簽告訴人之英文「Jassmine」或中文署名各乙枚,並持向實體特約商店行使而取得商品或服務部分,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⑶就被告透過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至如附表二編號第9至10號、第13至18號、第23號、第39至41號;
附表五編號第6 至7 號、第38至39號、第42至43號、第45號、第49至50號、第66號、第73號、第78號所示非實體特約商店之網頁,冒用告訴人王秀滿身分,輸入玉山銀行或台新銀行之信用卡資料,偽造告訴人王秀滿以信用卡消費之電磁紀錄後傳送至非實體特約商店之網站,表示係告訴人王秀滿本人同意或授權以信用卡付費方式進行該次交易之意,而行使該偽造之電磁紀錄,使該非實體特約商店陷於錯誤,因而提供服務部分,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⑷就盜刷如附表二所示編號第33、48、51號;
附表三編號第11、37號附表四編號第24、26、28、30、31、33、38、41號;
附表五編號第19、44、64、69、70號所示信用卡消費,然無需於消費簽帳單上簽名,或以告訴人王秀滿之信用卡資料為電話購物而取得商品或服務部分,係分別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⑸就如附表二編號第44、49、52、54號;
附表五編號第9、10、18號、第20至23號、第25至31號、第35至37號、第41號、第46至48號、第51至53號、第58、63、76、77、84號所示以含有悠遊卡性質之信用卡,於收費設備刷卡加值消費之行為,係構成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
2.吸收關係: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附表二所示編號第1 至8 號、第11至12號、第19至22號、第24至32號、第34至38號、第42至43號、第45至47號、第50、53號;
附表三編號第1 至10號、第12至36號、第38號;
附表四編號第1 至23號、第25、27、29、32號、第34至37號、第39至40號、第42至51號;
附表五編號第1 至5 號、第8 號、第11至17號、第24號、第32至34號、第40號、第54至57號、第59至62號、第65號、第67至68號、第71至72號、第74至75號、第79至83號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之實體特約商店存根聯上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告訴人王秀滿之英文或中文署名各乙枚之行為,以及透過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至如如附表二編號第9 至10號、第13至18號、第23號、第39至41號;
附表五編號第6 至7 號、第38至39號、第42至43號、第45號、第49至50號、第66號、第73號、第78號所示非實體特約商店之網頁,冒用告訴人王秀滿身分,輸入玉山銀行或台新銀行之信用卡資料,偽造告訴人王秀滿以信用卡消費之電磁紀錄,分別係偽造準私文書、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又其偽造準私文書、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傳送至非實體特約商店之網站,其偽造準私文書、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3.接續犯: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告訴人王秀滿之署押各乙枚後,於如附表二編號第4 至5 號、第9 至10號、第13至18號、第20至21號、第25至26號、第39至41號;
附表三編號第3 至4 號、第20至21號;
附表五編號第6 至7 號、第20至21號、第38至39號、第42至43號、第49至50號、第55至56號所示各消費日期,至各實體或非實體特約商店行使,繼之於同日在同一地點就同一張信用卡盜刷數次或加值數次之行為,均係於接續之時間內,在同一特約商店或網站內,以同一被害人之信用卡詐取財物、服務或由自動收費設備詐得利益,其數行為間之時間密切、空間接近,且侵害同一法益,應認均屬於接續實施之接續犯,而分別為包括之一罪。
4.想像競合犯:被告又分別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而詐得如附表二至五所示特約商店商品、勞務之行為,乃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或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
又其以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而詐得如附表二至五所示特約商店商品、勞務之行為,乃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或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均分別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5.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侵占罪(即附表一,共4 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間(所犯罪名參附表二至五「所犯罪名」欄所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變更起訴法條: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持告訴人王秀滿之信用卡刷卡消費取得勞務之行為,以及以信用卡中結合悠遊卡功能而於交易設備端末自動加值之行為,均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此等部分均非屬詐欺取財罪之性質,而係分別該當詐欺得利、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
故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之認定實屬誤會,惟此等罪名與詐欺取財罪間於本案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復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所為罪名告知義務之規定,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故被告如已知所防禦或已提出防禦或事實審法院於審判過程中已就被告所犯變更罪名之構成要件為實質之調查者,縱疏未告知變更法條之罪名,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無所妨礙(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2號判決意旨參照)。
起訴書雖未記載被告如附表二至五所指此部分所為,係分別犯詐欺得利罪、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之罪名,本院審理時,亦未諭知被告涉犯該等罪名,惟被告就此等部分之事實均已承認,且為認罪之意思,而起訴書所載罪名之法定刑,又較本院所認定罪名之法定刑相同或較重,是本院變更上開法條對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並無任何妨礙,自得變更法條,附此敘明。
㈤量刑理由之說明:爰審酌被告年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財富,竟因一時貪念、缺錢花用,任意侵占他人信用卡,進而盜刷該等信用卡詐取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財物、勞務,危害金融信用交易秩序及發卡銀行暨特約商店之權益,所為實屬非是,惟考量:1.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2.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目前之身心均罹有疾病之狀況(參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40 號卷〈下稱審訴卷〉第57頁所附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04 年度審簡字第857 號卷〈下稱審簡卷〉第2 頁台灣海洋性貧血協會會員證)、現無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小康、受有高等教育之智識程度、詐得財物及勞務價值之高低、對告訴人王秀滿、玉山銀行、被害人大眾銀行、花旗銀行、台新銀行及社會所生危害之程度。
3.被告於本案犯行之前並無何足以構成累犯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可;
惟其於本案犯行後,復另涉竊盜他人信用卡並進而盜刷之犯行,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50號判決判處數個有期徒刑之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 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各乙份附卷可佐,與本案罪質相同,致本案縱經告訴人、被害人等同意予以被告緩刑之宣告,亦無從依法宣告緩刑;
然告訴人王秀滿於偵查中表示倘日後經調解成立即不再追究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118號卷第141 頁),雙方嗣於103 年7 月10日調解成立,並經本院核定,有臺北市中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北院103 年7 月24日北院木民力103 核1693字第1030013562號函各乙份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調偵字第1370號卷第2 頁,103 年度調參字第2341號卷第1 頁),被告復就所盜刷告訴人玉山銀行、被害人大眾銀行、花旗銀行、台新銀行之信用卡消費款項償還完畢,有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4 年10月16日玉山卡(風)字第1041014004號函、花旗(台灣)銀行104 年10月26日(104 )台消企字第0621號函附還款協議書影本、台新銀行104 年10月31日刑事陳報狀附信用卡帳單影本、大眾銀行104 年10月23日眾風債密發字第1040007931號函檢附個別協商方案協議書影本、清償證明影本各乙份附卷可佐(見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857 卷第11頁、第15至16頁、第47至48頁、第59至61頁),台新銀行具狀表示不再追究,請賜被告緩刑等語(見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40 號卷〈下稱審訴字卷〉第50頁),花旗銀行代理人到庭表示如有緩刑可能,同意給予緩刑等語(見審訴卷第52頁),而大眾銀行及玉山銀行請法院依法量刑等語(見審訴卷第33頁大眾銀行之刑事案件陳報狀所載及同卷第42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所示)。
4.綜上一切情狀,認被告所犯本案之罪既於前案判決之前,並於緩刑確定之前所犯,罪質相同,且均已努力清償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損害完畢,顯有悔意,如過度課予刑罰,實無助其悔改並復歸社會,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利自新。
㈥沒收部分:按偽造他人之印文及署押,雖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以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但所偽造之此項印文、署押,則應依同法第219條予以沒收(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88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又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均非被告所有,然該等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之王秀滿署名各乙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另附表二至五所示實體商店刷卡消費之簽帳單,係以感熱式紙張列印,一式共有「顧客存根聯」及「商店存根聯」二聯,其間並未以複寫方式為之,持卡人僅於「商店存根聯」持卡人簽名欄簽名後,將該聯交還予特約商店收執,無庸再於顧客存根聯上簽名。
故被告偽造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業均經被告行使交予店員,已非被告所有,然其上偽造之告訴人王秀滿姓名之署名各乙枚,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至簽帳單之「顧客存根聯」,係被告所有因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罪所得之物,然並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又非違禁物或其他依法應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1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項、第335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發卡銀行 │信用卡卡號 │申請人 │偽造王秀滿│
│ │ │ │ │署押 │
├──┼─────┼────────┼────┼─────┤
│1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王秀滿 │壹枚 │
├──┼─────┼────────┼────┼─────┤
│2 │大眾銀行 │0000000000000000│王秀滿 │壹枚 │
├──┼─────┼────────┼────┼─────┤
│3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王秀滿 │壹枚 │
├──┼─────┼────────┼────┼─────┤
│4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王秀滿 │壹枚 │
└──┴─────┴────────┴────┴─────┘
附表二 玉山銀行信用卡:
┌──┬─────┬───────────┬────┬─────┬─────────┬─────────┐
│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新│偽造王秀滿│ 所 犯 罪 名 │ 宣 告 刑 │
│ │年/ 月/ 日│ │臺幣) │英文署押 │ │ │
├──┼─────┼───────────┼────┼─────┼─────────┼─────────┤
│ 1 │101/12/13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 5,8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司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2 │101/12/13 │魚中魚-板橋文化 │ 1,719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3 │101/12/13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30,84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公司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4 │101/12/18 │京站時尚廣場 │ 592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5 │101/12/18 │京站時尚廣場 │ 1,900元│壹枚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共貳枚均沒收。│
├──┼─────┼───────────┼────┼─────┼─────────┼─────────┤
│ 6 │101/12/18 │家樂福-蘆洲店 │ 6,702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7 │102/01/07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12,0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公司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8 │102/01/08 │髮片女王-武昌店 │ 3,0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9 │102/01/09 │GOOGLE *NHN Japan │ 117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温芷儀犯行使偽造準│
│ │ │(買Line貼圖) │ │ │ 罪。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2.103 年6 月18日修│貳月,如易科罰金,│
│10 │102/01/09 │GOOGLE *NHN Japan │ 334元│(免簽名)│ 正前刑法第339 條│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買Line貼圖)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壹日。 │
├──┼─────┼───────────┼────┼─────┼─────────┼─────────┤
│11 │102/01/10 │五鐵秋葉原股份有限公司│ 1,041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公司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2 │102/01/10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 2,0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公司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3 │102/02/03 │GOOGLE *NHN Japan │ 55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温芷儀犯行使偽造準│
│ │ │(買Line貼圖) │ │ │ 罪。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2.103 年6 月18日修│叁月,如易科罰金,│
│14 │102/02/03 │GOOGLE *NHN Japan │ 55元│(免簽名)│ 正前刑法第339 條│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買Line貼圖)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壹日。 │
├──┼─────┼───────────┼────┼─────┤ │ │
│15 │102/02/03 │GOOGLE *NHN Japan │ 55元│(免簽名)│ │ │
│ │ │(買Line貼圖) │ │ │ │ │
├──┼─────┼───────────┼────┼─────┤ │ │
│16 │102/02/04 │GOOGLE *NHN Japan │ 54元│(免簽名)│ │ │
│ │ │(買Line貼圖) │ │ │ │ │
├──┼─────┼───────────┼────┼─────┤ │ │
│17 │102/02/10 │GOOGLE *NHN Japan │ 55元│(免簽名)│ │ │
│ │ │(買Line貼圖) │ │ │ │ │
├──┼─────┼───────────┼────┼─────┤ │ │
│18 │102/02/16 │GOOGLE *NHN Japan │ 113元│(免簽名)│ │ │
│ │ │(買Line貼圖) │ │ │ │ │
├──┼─────┼───────────┼────┼─────┼─────────┼─────────┤
│19 │102/02/25 │誠品116 │ 4,716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20 │102/02/26 │家樂福-蘆洲店 │ 207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21 │102/02/26 │家樂福-蘆洲店 │ 4,044元│壹枚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共貳枚均沒收。│
├──┼─────┼───────────┼────┼─────┼─────────┼─────────┤
│22 │102/02/26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 699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限公司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23 │102/03/02 │GOOGLE *NHN Japan │ 321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温芷儀犯行使偽造準│
│ │ │(買Line貼圖) │ │ │ 罪。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壹日。 │
├──┼─────┼───────────┼────┼─────┼─────────┼─────────┤
│24 │102/03/04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20,0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公司忠孝診所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25 │102/03/09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4,95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導委員會清境農場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26 │102/03/09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3,000元│壹枚 │ 第1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導委員會清境農場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共貳枚均沒收。│
├──┼─────┼───────────┼────┼─────┼─────────┼─────────┤
│27 │102/03/13 │魔顏生技企業有限公司 │ 1,598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28 │102/03/15 │今日秀泰影城 │ 27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29 │102/03/21 │莎莎化妝品-西門町店 │ 686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0 │102/03/23 │中油-重陽路 │ 1,0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1 │102/03/28 │莎莎化妝品-西門町店 │ 5,613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2 │102/03/28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西│ 4,079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3 │102/03/29 │富邦momo(電話購物) │ 2,28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詐欺取財罪│
│ │ │ │ │ │前刑法第339 條第1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項詐欺取財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4 │102/03/29 │中油-重陽路 │ 5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5 │102/03/30 │屈臣氏-西門分公司 │ 653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6 │102/03/31 │中油-重陽路 │ 5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7 │102/04/01 │莎莎化妝品-西門町店 │ 3,76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8 │102/04/01 │中油-中壢服務區站 │ 1,464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9 │102/04/03 │GOOGLE *LINE Corp │ 322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温芷儀犯行使偽造準│
│ │ │(買Line貼圖) │ │ │ 罪。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2.103 年6 月18日修│貳月,如易科罰金,│
│40 │102/04/19 │GOOGLE *LINE Corp │ 51元│(免簽名)│ 正前刑法第339 條│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買Line貼圖)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壹日。 │
├──┼─────┼───────────┼────┼─────┤ │ │
│41 │102/04/19 │GOOGLE *LINE Corp │ 105元│(免簽名)│ │ │
│ │ │(買Line貼圖) │ │ │ │ │
├──┼─────┼───────────┼────┼─────┼─────────┼─────────┤
│42 │102/04/25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 315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43 │102/04/26 │家樂福-蘆洲店 │ 1,33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44 │102/05/05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85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度C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
│45 │102/05/06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板│ 1,44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46 │102/05/07 │名美美髮美容精品百貨 │ 759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47 │102/05/10 │國園加油站 │ 1,315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48 │102/05/13 │富邦momo(電話購物) │ 1,98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詐欺取財罪│
│ │ │ │ │ │前刑法第339 條第1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項詐欺取財罪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9 │102/05/2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統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度C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
│50 │102/05/22 │台亞三重自強路站 │1,226元 │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51 │102/08/14 │台灣大車隊3053-許誠祐 │ 500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52 │102/09/0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57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度C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
│53 │102/09/16 │大學眼鏡三重大智門市 │ 6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54 │102/09/2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全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家便利店三重三信店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
│合計: 13萬8,715元 │
└───────────────────────────────────────────────────┘
附表三 大眾銀行信用卡:
┌──┬─────┬───────────┬────┬─────┬─────────┬─────────┐
│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新│偽造王秀滿│ 所 犯 罪 名 │ 宣 告 刑 │
│ │年/ 月/ 日│ │臺幣) │英文署押 │ │ │
├──┼─────┼───────────┼────┼─────┼─────────┼─────────┤
│ 1 │101/12/22 │勃肯足商店 │3,760元 │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2 │101/12/22 │摩曼頓-大南分公司 │ 4,84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3 │101/12/23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13,6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司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正前刑法第339 條│叁月,如易科罰金,│
│ 4 │101/12/23 │同上 │ 6,040元│壹枚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共貳枚均沒收。│
├──┼─────┼───────────┼────┼─────┼─────────┼─────────┤
│ 5 │101/12/24 │秀SHOW │ 2,75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6 │101/12/25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45,0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公司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7 │101/12/26 │名美美髮美容精品百貨 │ 3,28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8 │101/12/27 │鵬益通信 │17,407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9 │101/12/29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20,0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公司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0 │102/01/03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 3,0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公司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1 │102/01/19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1,78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詐欺取財罪│
│ │ │(電話購物) │ │ │前刑法第339 條第1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項詐欺取財罪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 │102/01/19 │遠傳電信 │ 8,682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3 │102/01/19 │國園加油站 │ 1,391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4 │102/01/21 │麗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29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5 │102/01/21 │名美美髮美容精品百貨 │ 3,427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6 │102/01/24 │中油-重陽路 │ 1,338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7 │102/01/25 │美康藥妝藥局-利民店 │ 1,5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8 │102/01/25 │名美美髮美容精品百貨 │ 1,7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9 │102/03/02 │大學眼鏡三重大智門市 │ 4,86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20 │102/03/07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 3,0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司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21 │102/03/07 │同上 │ 3,000元│壹枚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共貳枚均沒收。│
├──┼─────┼───────────┼────┼─────┼─────────┼─────────┤
│22 │102/03/10 │新東陽國道清水門市 │ 816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23 │102/04/16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11,556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24 │102/04/17 │同上 │ 818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25 │102/04/20 │微笑髮型設計髮廊 │ 3,0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26 │102/04/24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長壽門│ 154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27 │102/05/09 │京站時尚廣場-餐飲 │ 2,024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28 │102/05/09 │京站時尚廣場公司 │ 4,15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29 │102/05/09 │水牛城 │ 99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0 │102/05/12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5,76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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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2/05/21 │晶華酒店 │ 3,465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2 │102/05/24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515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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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2/05/25 │莎莎化妝品-西門町店 │ 6,238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4 │102/05/29 │全國電子 │ 1,679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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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2/06/01 │名美美髮美容精品百貨 │ 1,798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6 │102/06/03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1,9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7 │102/06/04 │台灣大車隊9565 │ 325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38 │102/06/07 │哈林體育用品社 │ 2,43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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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1萬8,402元(起訴書原載36萬3,145元應予更正) │
└───────────────────────────────────────────────────┘
附表四 花旗銀行信用卡:
┌──┬─────┬───────────┬────┬─────┬─────────┬─────────┐
│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新│偽造王秀滿│ 所 犯 罪 名 │ 宣 告 刑 │
│ │年/ 月/ 日│ │臺幣) │英文署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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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12/04 │薇妮精品鞋坊 │15,0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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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12/04 │名美美髮美容精品百貨 │ 2,58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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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12/06 │酩悅有限公司 │33,0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4 │101/12/04 │謝謝光臨 │20,0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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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12/05 │儀姿美容材料行 │ 1,599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6 │101/12/06 │全國電子 │ 2,17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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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12/08 │VIE SHOW CINEMAS-JING │ 653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JA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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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1/12/07 │京華豐座餐飲 │ 99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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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1/12/08 │京站時尚廣場 │ 2,07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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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1/12/15 │HSIAO PEI STORE-SAN │ 349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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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1/12/17 │佳格服飾店 │ 897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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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1/12/23 │高鐵台北站 │ 7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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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1/12/23 │高鐵台中站 │ 7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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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1/12/10 │聰明付 │51,232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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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2/01/08 │髮片女王-武昌店 │ 2,0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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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2/01/08 │V.S髮型 │ 1,35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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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1/12/13 │聰明付 │25,637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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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2/02/24 │滿加福加油站 │ 1,414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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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2/02/27 │台亞湖口南下站 │ 1,434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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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2/03/06 │名美美髮美容精品百貨 │ 1,299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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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2/03/07 │KMALL時尚購物中心 │ 506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22 │102/03/08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 │ 921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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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2/03/12 │饗樂紐排館 │ 756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24 │102/03/25 │爭鮮迴轉壽司 │ 480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25 │102/04/22 │名美美髮美容精品百貨 │ 1,909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26 │102/04/22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 │ 1,439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27 │102/04/25 │威尼斯影城 │ 96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28 │102/04/30 │台灣大車隊13901 │ 130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29 │102/05/05 │微笑髮型設計髮廊 │ 4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0 │102/05/09 │台灣大車隊6081 │ 125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31 │102/05/03 │台灣大車隊8352 │ 135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32 │102/05/10 │旺成寵物精品有限公司 │ 677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3 │102/05/13 │台灣大車隊2728 │ 285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34 │102/05/14 │丹堤咖啡成都店 │ 276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5 │102/05/15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6 │102/05/21 │EDGE │ 4,1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7 │102/05/23 │小北百貨-三重店 │ 2,494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38 │102/05/31 │台灣大車隊5880 │ 135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39 │102/06/06 │健康人生藥局-蘆洲民 │ 25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40 │102/06/11 │雅香自助火鍋城 │ 1,23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41 │102/06/11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 │ 1,098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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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2/06/11 │遠傳電信 │ 1,718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43 │102/06/13 │晶華國際酒店 │ 12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44 │102/07/08 │秘密服飾店 │ 2,0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45 │102/07/08 │名美美髮美容精品百貨 │ 2,892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46 │102/07/14 │遠傳電信 │ 3,479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47 │102/07/15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7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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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02/08/29 │名美美髮美容精品百貨 │ 2,1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49 │102/08/29 │遠傳電信 │ 1,854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50 │102/09/23 │名美美髮美容精品百貨 │ 3,9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51 │102/09/25 │AT國際髮型26 │ 2,496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合計:20萬5,639元 │ │
└─────────────────────────┴─────────────────────────┘
附表五 台新銀行信用卡:
┌──┬─────┬───────────┬────┬─────┬─────────┬─────────┐
│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新│偽造王秀滿│ 所 犯 罪 名 │ 宣 告 刑 │
│ │年/ 月/ 日│ │臺幣) │英文署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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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12/1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2,218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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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12/13 │酩悅有限公司 │ 3,587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3 │101/12/1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2,216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4 │102/01/10 │屈臣氏-正義分公司 │ 59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5 │102/01/10 │長春藤建康股份有限公司│ 6,0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6 │102/01/13 │GOOGLE* NHN Japen │ 114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温芷儀犯行使偽造準│
│ │ │(買Line貼圖) │ │ │ 罪。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2.103 年6 月18日修│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7 │102/01/13 │GOOGLE* NHN Japen │ 326元│(免簽名)│ 正前刑法第339 條│,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買Line貼圖)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算壹日。 │
├──┼─────┼───────────┼────┼─────┼─────────┼─────────┤
│ 8 │101/12/13 │酩悅有限公司 │ 3,583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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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2/01/11 │悠遊卡自動加值-百齡高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中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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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2/01/15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九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份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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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1/12/1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2,216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2 │101/12/13 │酩悅有限公司 │ 3,583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3 │102/02/08 │海宴晶涮火鍋 │ 2,196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4 │102/02/09 │車容坊加油站-梅新站 │ 1,226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5 │102/02/13 │茄冬加油站 │ 1,595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6 │102/02/14 │誠品116(二) │ 6,225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7 │102/02/18 │台灣大哥大-西門町 │ 1,1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18 │102/02/10 │悠遊卡自動加值-萊爾北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縣重福店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
│19 │102/02/21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99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詐欺取財罪│
│ │ │(電話購物) │ │ │前刑法第339 條第1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項詐欺取財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0 │102/02/10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幸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福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21 │102/02/10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幸 │ 500元│(免簽名)│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福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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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2/02/17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三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好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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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2/02/25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長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壽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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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1/12/13 │酩悅有限公司 │ 3,583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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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2/03/03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長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揚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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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2/03/10 │悠遊卡自動加值-新東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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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2/03/15 │悠遊卡自動加值-萊爾北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縣中陽店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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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2/03/16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興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榮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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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2/03/21 │悠遊卡自動加值-全家三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重大智店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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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2/03/29 │悠遊卡自動加值-全家成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都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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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2/04/04 │悠遊卡自動加值-全家三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重大智店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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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2/04/11 │莎莎化妝品-西門町店 │ 603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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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2/04/13 │國園加油站 │ 1,25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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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1/12/13 │酩悅有限公司 │ 3,583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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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2/04/07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沐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庭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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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02/04/11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成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都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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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02/05/03 │悠遊卡自動加值-全家三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重大智店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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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02/05/09 │GOOGLE* LINE Corp │ 104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温芷儀犯行使偽造準│
│ │ │(買Line貼圖) │ │ │ 罪。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2.103 年6 月18日修│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39 │102/05/09 │GOOGLE* NHN Japen │ 209元│(免簽名)│ 正前刑法第339 條│,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買Line貼圖)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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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01/12/13 │酩悅有限公司 │ 3,583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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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02/05/13 │悠遊卡自動加值-萊爾北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縣正義店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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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2/05/26 │GOOGLE* LINE Corp │ 74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温芷儀犯行使偽造準│
│ │ │(買Line貼圖) │ │ │ 罪。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2.103 年6 月18日修│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43 │102/05/26 │GOOGLE* NHN Japen │ 208元│(免簽名)│ 正前刑法第339 條│,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買Line貼圖)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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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02/05/27 │台灣大車隊7792張國威 │ 120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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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02/05/30 │GOOGLE* boyaa │ 31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温芷儀犯行使偽造準│
│ │ │(買Line貼圖) │ │ │ 罪。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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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02/05/26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沐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庭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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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02/05/28 │悠遊卡自動加值-全家三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重大智店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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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02/05/30 │悠遊卡自動加值-全家三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重大智店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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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02/06/08 │GOOGLE* LINE Corp │ 313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温芷儀犯行使偽造準│
│ │ │(買Line貼圖) │ │ │ 罪。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2.103 年6 月18日修│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50 │102/06/08 │GOOGLE* NHN Japen │ 940元│(免簽名)│ 正前刑法第339 條│,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買Line貼圖)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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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02/06/01 │悠遊卡自動加值-萊爾北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縣三愛店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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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02/06/04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分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子尾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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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02/06/07 │悠遊卡自動加值-捷運9後│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山埤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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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01/12/13 │酩悅有限公司 │ 3,583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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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02/07/03 │家樂福-蘆洲店一般 │ 1,483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56 │102/07/03 │家樂福-蘆洲店一般 │ 499元│壹枚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共貳枚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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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02/07/08 │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44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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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02/07/01 │悠遊卡自動加值-統一三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光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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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02/07/12 │家樂福-蘆洲店一般 │ 1,368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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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01/12/13 │酩悅有限公司 │ 3,583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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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02/07/15 │微風台北車站百貨美食2 │ 315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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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02/07/20 │上越華爾茲造型坊 │ 4,8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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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02/07/15 │悠遊卡自動加值-捷運12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台北橋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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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02/08/09 │台灣大車隊2532-張雅玲 │ 195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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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02/08/09 │鴻洋美髮美容材料行 │ 3,0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66 │102/08/12 │GOOGLE* LINE Corp │ 53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温芷儀犯行使偽造準│
│ │ │(買Line貼圖) │ │ │ 罪。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算壹日。 │
├──┼─────┼───────────┼────┼─────┼─────────┼─────────┤
│67 │101/12/13 │酩悅有限公司 │ 3,583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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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02/08/13 │名美美容美髮精品百貨 │ 25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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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02/08/13 │台灣大車隊5835-謝正德 │ 285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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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02/08/09 │台灣大車隊6202-楊鴻仲 │ 695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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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02/09/1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三│ 1,475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重自強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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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01/12/13 │酩悅有限公司 │ 3,583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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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02/09/16 │GOOGLE* LINE Corp │ 77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温芷儀犯行使偽造準│
│ │ │(買Line貼圖) │ │ │ 罪。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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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02/09/18 │AT國際髮型26 │ 3,9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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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01/12/13 │酩悅有限公司 │ 3,583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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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02/10/07 │悠遊卡自動加值-捷運8府│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中 8209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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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02/10/15 │悠遊卡自動加值-捷運西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門 8209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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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02/10/28 │GOOGLE* LINE Corp │ 214元│(免簽名)│1.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温芷儀犯行使偽造準│
│ │ │(買Line貼圖) │ │ │ 罪。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第2 項詐欺得利罪│算壹日。 │
├──┼─────┼───────────┼────┼─────┼─────────┼─────────┤
│79 │102/10/29 │己愛眼鏡有限公司 │ 72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80 │102/10/29 │Apple Love │ 1,2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81 │102/11/03 │美康藥妝藥局-利民店 │ 1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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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02/10/30 │名美美髮美容精品百貨 │ 1,200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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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01/12/13 │酩悅有限公司 │ 3,583元│壹枚 │1.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温芷儀犯行使偽造私│
│ │ │ │ │ │2.103 年6 月18日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正前刑法第339 條│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偽造之王秀滿│
│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84 │102/11/14 │悠遊卡自動加值-捷運13 │ 500元│(免簽名)│103 年6 月18日修正│温芷儀犯非法由收費│
│ │ │中山國8209 │ │ │前刑法第339 條之1 │設備得利罪,處拘役│
│ │ │ │ │ │第2 項非法由收費設│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備得利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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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1萬6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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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特約商店或衍生利息費用
┌──┬─────┬───────────┬───────┬──────┐
│編號│時 間 │特約商店或衍生利息費用│金額 │銀行卡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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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01/02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33,750元 │大眾銀行 │
│ │ │公司提前出帳 │ │ │
├──┼─────┼───────────┼───────┼──────┤
│2 │102/02/03 │鵬益通信(分期利息) │217元 │大眾銀行 │
├──┼─────┼───────────┼───────┼──────┤
│3 │102/02/03 │長春藤建(分期利息) │250元 │大眾銀行 │
├──┼─────┼───────────┼───────┼──────┤
│4 │102/02/04 │同上 │563元 │大眾銀行 │
├──┼─────┼───────────┼───────┼──────┤
│5 │102/03/03 │鵬益通信(分期利息) │201元 │大眾銀行 │
├──┼─────┼───────────┼───────┼──────┤
│6 │102/03/03 │長春藤建(分期利息) │230元 │大眾銀行 │
├──┼─────┼───────────┼───────┼──────┤
│7 │102/03/04 │同上 │519元 │大眾銀行 │
├──┼─────┼───────────┼───────┼──────┤
│8 │102/04/11 │利息 │19元 │大眾銀行 │
├──┼─────┼───────────┼───────┼──────┤
│9 │102/03/31 │滯納金 │300元 │大眾銀行 │
├──┼─────┼───────────┼───────┼──────┤
│10 │102/04/03 │鵬益通信(分期利息) │183元 │大眾銀行 │
├──┼─────┼───────────┼───────┼──────┤
│11 │102/04/03 │長春藤建(分期利息) │211元 │大眾銀行 │
├──┼─────┼───────────┼───────┼──────┤
│12 │102/04/03 │長春藤建(分期利息) │475元 │大眾銀行 │
├──┼─────┼───────────┼───────┼──────┤
│13 │102/05/11 │利息 │103元 │大眾銀行 │
├──┼─────┼───────────┼───────┼──────┤
│14 │102/05/02 │滯納金 │400元 │大眾銀行 │
├──┼─────┼───────────┼───────┼──────┤
│15 │102/05/03 │鵬益通信(分期利息) │166元 │大眾銀行 │
├──┼─────┼───────────┼───────┼──────┤
│16 │102/05/03 │長春藤健(分期利息) │191元 │大眾銀行 │
├──┼─────┼───────────┼───────┼──────┤
│17 │102/05/03 │同上 │430元 │大眾銀行 │
├──┼─────┼───────────┼───────┼──────┤
│18 │102/05/17 │橡木桶洋(分期利息) │144元 │大眾銀行 │
├──┼─────┼───────────┼───────┼──────┤
│19 │102/06/03 │鵬益通信(分期利息) │149元 │大眾銀行 │
├──┼─────┼───────────┼───────┼──────┤
│20 │102/06/03 │長春藤建(分期利息) │171元 │大眾銀行 │
├──┼─────┼───────────┼───────┼──────┤
│21 │102/06/04 │長春藤建(分期利息) │385元 │大眾銀行 │
├──┼─────┼───────────┼───────┼──────┤
│22 │102/07/11 │利息 │287元 │大眾銀行 │
├──┼─────┼───────────┼───────┼──────┤
│23 │102/07/01 │滯納金 │300元 │大眾銀行 │
├──┼─────┼───────────┼───────┼──────┤
│24 │102/06/14 │遠傳電信(分期利息) │72元 │大眾銀行 │
├──┼─────┼───────────┼───────┼──────┤
│25 │102/06/18 │橡木桶洋酒(分期利息) │133元 │大眾銀行 │
├──┼─────┼───────────┼───────┼──────┤
│26 │102/07/03 │鵬益通信(分期利息) │131元 │大眾銀行 │
├──┼─────┼───────────┼───────┼──────┤
│27 │102/07/03 │長春藤建(分期利息) │150元 │大眾銀行 │
├──┼─────┼───────────┼───────┼──────┤
│28 │102/07/04 │長春藤健(分期利息) │339元 │大眾銀行 │
├──┼─────┼───────────┼───────┼──────┤
│29 │102/08/11 │利息 │553元 │大眾銀行 │
├──┼─────┼───────────┼───────┼──────┤
│30 │102/07/31 │滯納金 │400元 │大眾銀行 │
├──┼─────┼───────────┼───────┼──────┤
│31 │102/07/14 │遠傳電信(分期利息) │67元 │大眾銀行 │
├──┼─────┼───────────┼───────┼──────┤
│32 │102/07/18 │橡木桶洋(分期利息) │122元 │大眾銀行 │
├──┼─────┼───────────┼───────┼──────┤
│33 │102/08/02 │鵬益通信(分期利息) │113元 │大眾銀行 │
├──┼─────┼───────────┼───────┼──────┤
│34 │102/08/02 │長春藤建(分期利息) │129元 │大眾銀行 │
├──┼─────┼───────────┼───────┼──────┤
│35 │102/08/04 │同上 │292元 │大眾銀行 │
├──┼─────┼───────────┼───────┼──────┤
│36 │102/09/11 │利息 │832元 │大眾銀行 │
├──┼─────┼───────────┼───────┼──────┤
│37 │102/09/01 │延滯金 │500元 │大眾銀行 │
├──┼─────┼───────────┼───────┼──────┤
│38 │102/08/14 │遠傳電信(分期利息) │61元 │大眾銀行 │
├──┼─────┼───────────┼───────┼──────┤
│39 │102/08/18 │橡木桶洋(分期利息) │110元 │大眾銀行 │
├──┼─────┼───────────┼───────┼──────┤
│40 │102/09/03 │鵬益通信(分期利息) │94元 │大眾銀行 │
├──┼─────┼───────────┼───────┼──────┤
│41 │102/09/03 │長春藤健(分期利息) │109元 │大眾銀行 │
├──┼─────┼───────────┼───────┼──────┤
│42 │102/09/04 │長春藤健(分期利息) │245元 │大眾銀行 │
├──┼─────┼───────────┼───────┼──────┤
│43 │102/09/05 │橡木桶洋(清償處理費) │249元 │大眾銀行 │
├──┼─────┼───────────┼───────┼──────┤
│44 │102/09/05 │橡木桶洋(清償分期利息)│58元 │大眾銀行 │
├──┼─────┼───────────┼───────┼──────┤
│45 │102/09/05 │鵬益通信(清償處理費) │199元 │大眾銀行 │
├──┼─────┼───────────┼───────┼──────┤
│46 │102/09/05 │長春藤健(清償處理費) │199元 │大眾銀行 │
├──┼─────┼───────────┼───────┼──────┤
│47 │102/09/05 │長春藤健(清償處理費) │199元 │大眾銀行 │
├──┼─────┼───────────┼───────┼──────┤
│48 │102/09/05 │遠傳電信(清償處理費) │249元 │大眾銀行 │
├──┼─────┼───────────┼───────┼──────┤
│49 │102/09/05 │遠傳電信(清償分期利息)│40元 │大眾銀行 │
├──┼─────┬───────────┼───────┼──────┤
│50 │102/09/05 │鵬益通信提前出帳 │6,093元 │大眾銀行 │
├──┼─────┼───────────┼───────┼──────┤
│51 │102/09/05 │長春藤健康提前出帳 │7,001元 │大眾銀行 │
├──┼─────┼───────────┼───────┼──────┤
│52 │102/09/05 │長春藤健提前出帳 │15,752元 │大眾銀行 │
├──┼─────┼───────────┼───────┼──────┤
│53 │102/09/05 │新光三越提前出帳 │750元 │大眾銀行 │
├──┼─────┼───────────┼───────┼──────┤
│54 │102/09/05 │新光三越提前出帳 │750元 │大眾銀行 │
├──┼─────┼───────────┼───────┼──────┤
│55 │102/09/05 │橡木桶洋提前出帳 │7,893元 │大眾銀行 │
├──┼─────┼───────────┼───────┼──────┤
│56 │102/09/05 │遠傳電信提前出帳 │4,400元 │大眾銀行 │
├──┼─────┼───────────┼───────┼──────┤
│57 │102/09/05 │晶華酒店提前出帳 │1,733元 │大眾銀行 │
├──┼─────┼───────────┼───────┼──────┤
│58 │102/09/05 │遠東電信提前出帳 │18,252元 │大眾銀行 │
├──┼─────┼───────────┼───────┼──────┤
│59 │102/02/23 │逾期滯納金 │300元 │花旗銀行 │
├──┼─────┼───────────┼───────┼──────┤
│60 │102/02/26 │利息費用 │65元 │花旗銀行 │
├──┼─────┼───────────┼───────┼──────┤
│61 │102/04/26 │利息費用 │135元 │花旗銀行 │
├──┼─────┼───────────┼───────┼──────┤
│62 │102/06/22 │逾期滯納金 │300元 │花旗銀行 │
├──┼─────┼───────────┼───────┼──────┤
│63 │102/06/26 │利息費用 │88元 │花旗銀行 │
├──┼─────┼───────────┼───────┼──────┤
│64 │102/07/26 │利息費用 │306元 │花旗銀行 │
├──┼─────┼───────────┼───────┼──────┤
│65 │102/08/20 │逾期滯納金 │300元 │花旗銀行 │
├──┼─────┼───────────┼───────┼──────┤
│66 │102/08/26 │利息費用 │340元 │花旗銀行 │
├──┼─────┼───────────┼───────┼──────┤
│67 │102/09/21 │逾期滯納金 │300元 │花旗銀行 │
├──┼─────┼───────────┼───────┼──────┤
│68 │102/09/26 │利息費用 │273元 │花旗銀行 │
├──┼─────┼───────────┼───────┼──────┤
│69 │102/10/26 │利息費用 │347元 │花旗銀行 │
├──┼─────┼───────────┼───────┼──────┤
│70 │101/12/21 │逾期滯納金 │300元 │花旗銀行 │
├──┴─────┴───────────┴───────┼──────┤
│ 合 計 │11萬6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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