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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正雄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1891號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14711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劉正雄前有10多次竊盜前科,足見被告素行不佳,原審科刑判決未予詳酌,有不適用法則之違誤,又被告在醫院急診室內趁病患即被害人林逸軒於病床上沈睡之際,竊取被害人置於枕頭旁之行動電話1 支,被害人所受損害非輕,且被告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被告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嗣於原審審理時被告辯稱:「我有吃鎮靜劑,我做什麼事情,我不知道。」
云云,之後被告雖願意認罪,顯係為求取原審從輕量刑之機會,並無悔誤而自白犯罪之意願,原審所量刑度顯屬過輕,難認允當等語。
三、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
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此有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可資參照。
四、查原審認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適用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除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尚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贓物及竊盜等累累犯行,不思以正途取財,隨意竊取他人所有物品,顯見不尊重他人財物所有及持有權,法治觀念淡薄,告訴人迄未取回遭竊之行動電話及審酌該行動電話之價值(約新臺幣2 萬8 千元),惟考量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衡其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及自陳有精神分裂疾病,控制力較差等一切情狀,依職權就個案裁量於法定刑度內判處被告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院認原審之量刑顯已參考被告犯罪動機、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各情。
公訴人雖執前詞上訴,然查,本件被告迄今固尚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或達成和解,然被告因犯本罪於受刑事制裁後,並未能因此免除民事責任,原審亦已考量此部分之量刑事由,是本院認為原審判決就其量刑之理由,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自不得遽指為違法。
又被告患有反覆肺炎、反覆泌尿道感染、左側阻塞性腎病變接受經皮腎臟造廔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感染,於103年8月26日至103年10月7日住院治療中一情,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同上卷第37頁),是被告因患有上開疾病無法工作,其經濟能力不佳,致無法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告訴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亦對被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難據此即謂被告犯後態度不佳。
又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雖一開始稱:伊當時有吃鎮靜劑,不知道做什麼事情等語,然經原審法官提示監視翻拍照片後,即表示願意認罪(見原審103年度審易字第23 35號卷第56頁背面),是被告於看過監視器翻拍照片後,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無再做其他不實辯解,尚難認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未真心悔悟之情形。
基此,原審均已考量上開各情,本院認原審判決之量刑尚無過輕而明顯違背正義之情形。
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所量處之刑度過輕,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簡易判決處刑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40、44、45、48),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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