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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劉立傑
被 告 何恭震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露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 104年度審簡上字第29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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