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林郁方
被 告 洪興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203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