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聲,21,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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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主有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55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主有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黃主有,前經本院訊問後,因認其涉犯竊盜罪嫌重大,且因通緝到案復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羈押在案。

今被告於審理時對所犯竊盜罪坦承不諱,並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有審理筆錄在卷可稽,雖足認原羈押原因仍存在,惟經本院審核目前之訴訟進行程度,足認以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之方式,亦能達到保全後續程序之效果與目的,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主文所示之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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