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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6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少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一○四年度審訴字第六七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少丞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67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事後認為本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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