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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7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志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2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蔣志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年6 月17日上午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9樓住處內,施用海洛因1次。
嗣於104年6月17日16時40分,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旁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210公克),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蔣志生業已死亡,此有戶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
參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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