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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訴訟代理人 黃教範律師
鍾秉憲律師
呂英輝
被 告 許南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重訴緝字第4號判決免訴在案,是依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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