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附民,554,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554號
原 告 林勢元
訴訟代理人 鄭深元律師
被 告 潘建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4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