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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658號
原 告 林秀青
被 告 吳俊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756號詐欺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96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964號、104年度偵緝字第9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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