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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38號
原 告 陳燕慧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被 告 王武雄
被 告 台灣全民計程車司機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正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03號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2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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