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附民,879,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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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79號
原 告 蕭 淯
被 告 鄒宛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181號妨害名譽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100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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