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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王錫義
被 告 陳昶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易緝字第31號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897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古瑞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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