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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撤緩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家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家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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