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撤緩,181,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撤緩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家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家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