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易,1030,2015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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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0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忠誠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罪,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理由」之記載,顯係「事實及理由」之誤;
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理由」之記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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