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易,228,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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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大春
選任辯護人 吳至格律師
李劍非律師
李念祖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6211號),本院刑事庭受理後(104年度簡字第415號),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大春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張大春於民國103年4月29日下午2時許,聽到劉駿耀在廣播頻道NEWS98所主持「非耀不可」節目中對林義雄絕食反核事件的評論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隨即於同日下午2時47分,在其個人臉書網頁(https://www.facebook.com/ profile.pgpid=0000000000)上,撰寫登載:「NEWS98有這麼下流的節目主持人,我踏馬的真覺得可恥!」、「這就是下流言語,說的人還不知道自己下流」、「再罵你下流胚也不值了,真不知腦子裡裝甚麼屎!」等文字,辱罵劉駿耀,足生貶抑損害於劉駿耀之人格及名譽。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上說明,本件經本院審理後,既認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詳下述),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即無庸就卷附證據有無證據能力逐一說明,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刑法第309條所稱之侮辱,係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不指摘具體之事實,而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為抽象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達於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至於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係指行為人知其所指出摘發或傳播轉述之具體事項,足以貶損他人名譽者,而仍將該具體事實傳播於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使大眾知悉其內容而指摘或傳述之者,亦即,公然侮辱與誹謗二罪雖均在侵害對方之名譽人格法益,然誹謗罪所指摘傳述者為具體足以損及他人名譽之事實,公然侮辱則係指未指定具體之事實所為抽象之謾罵、侮辱而言。

又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所謂「侮辱」,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始足當之。

蓋本罪之規範作用,係在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法益,從而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率爾論斷。

即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

此外,個人之名譽究竟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

申言之,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人格評價並無影響時,尚不得遽以刑法公然侮辱罪加以論處。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係以告訴人之指訴,被告坦承在其個人臉書上登載有上述公訴意旨欄所載內容文字,並有被告臉書頁面影本資料為論據。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在其個人成立臉書網頁上登載如上開事實欄所述內容之文字之情不諱,惟堅詞否認犯有公然侮辱之犯行,並以:本件事實背景是林義雄為反核而絕食中,當天伊不僅在其個人臉書、也在其主持節目中說明,林義雄係1位家庭招逢大難之人,其母親與2名幼女遭冷血殺手無情殘殺,對這樣1個人,我們從最基本人性角度,不論是黨政立場或是反核、擁核立場,都不應該以冷血輕鄙他人的生命,而告訴人在其所主持節目中之發言,竟稱:陳為廷等人探視林義雄時遞紙條鼓勵林義雄,表示以後由其等來扛,是要扛棺材等語,還嘿嘿嘿的笑,伊認為告訴人如此言論太沒有人性,林義雄這一輩子為母親、女兒受難犧牲,其選擇有公益性的社會議題,談到反核問題,也再一次以林義雄自己生命作賭注,但怎可如此冷血的說要幫他扛棺材,且告訴人又有一段話講到質疑林義雄這幾年都到哪裡去,好像是藉由反核議題來博版面,又嘿嘿嘿的笑,伊認為這已經不是媒體人的評論,而是非常刻薄的言語,伊認為告訴人沒有從人性角度來看到他人生命中的痛苦而有如此言論,且告訴人是專業媒體人,在專業電臺主持節目,在重大公共議題上應更審慎,不應恣意談笑,損人人格等語為辯。

被告選任辯護人以:(一)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規定應限縮於公然侮辱「私人」,且不具「公共利益」,如係針對公眾人物所為涉及公共利益之發言所為之公評,應受刑法第311條善意評論原則之推定而構成例外:1、依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為之第34號一般性意見表示,針對公眾人物所為評論應受到言論自由高度保障,法律不應予以處罰,即相關委員會認為在涉及政治領域和公共機構公眾人物之公開辯論情況下,公約尤其高度重視不受限制之言論,因此,縱公眾人物雖享有公約條款之權益,但不認為有辱社會名人之言論表達形式足以成為實施的處罰理由,此外,所有公眾人物,包括國家元首、政治領袖等具有最高政治權利之人,也應受到合理之批評與反對,故委員會對涉及不敬、冒犯、不尊重執政者、國旗及標誌等,藐視國家元首和保護公務員名譽等事項之法律表示關切,即法律不能僅依據受攻擊者之個人身分而給予更嚴厲之處罰。

即關於公眾人物評論部分,應考慮避免處罰,或以其他方式對於錯誤但無惡意情況下發表的非法虛假言論做出有罪裁判。

2、法院近期多數判決均認相關妨害名譽案件中,告訴人或自訴人多為公眾人物,且均發表爭議性言論行為,是公眾人物先發表具爭議性言論時,本已預期會招致不同意見者之批評或嘲諷,法院均認被告等主觀上均不具公然侮辱之犯意,且為合理適當之評論。

(二)有關本件被告於臉書中發表上開公訴意旨所載之言論內容依其發言脈絡及與告訴人間之對話來看,告訴人非常清楚被告所為系爭相關言論,是因為評論告訴人於103年4月29日廣播節目中對於林義雄先生所為爭議性言論而起:1、告訴人於103年4月29日邀請特別來賓主持節目,內容中有對林義雄就反核四絕食靜坐事件表達意見,但告訴人所陳述言論甚有爭議,因此被告於同日下午2時47分許,即於其個人臉書內寫下:「News98有這麼下流節目主持人,我踏馬的真覺得可恥。」

等語,告訴人於翌日30上午9時3分許,即回應:「林義雄在李登輝黑金時代不敢絕食,在陳水扁時代提高核四預算甚至貪污洗錢時,林義雄也沒有絕食,到了馬英九時代就絕食,我和林瑞圖質疑林義雄的動機,錯了嗎?媒體人對時下的新聞提出觀點,是媒體人責任,做一個有風度的媒體人,也是社會責任;

您那『踏馬的下流』就留給自己用吧!附上我與林義雄節目的全程錄影供大家檢視,我劉駿耀『揭弊達人』單元沒有藍綠立場,就事論事,所有節目都在YOUTUBE,經的起考驗,非耀不可網路電視網址‧‧‧」即不同意被告就告訴人言論之評論,除亦以「您那『踏馬的下流』就留給自己用吧』而以相同詞語回敬被告外,亦留下節目連結,期望大眾檢視公評。

被告因應告訴人公評之邀,即於同日上午9時58分許,針對告訴人之節目內容,在被告臉書內寫下:「還好意思回嘴,跳到22:40以及25:20秒,什麼叫做『沒飯吃所以乾脆絕食』,什麼叫『扛起他的棺材嘿嘿嘿嘿』這就是下流言語,說的人還不知道自己下流」等語,於同日上午10時許復補充:「再罵你下流胚也不值了,真不知道腦袋裡裝甚麼屎!好膽你劉駿耀就把錄影帶留著,讓大家來公評一下——對於林義雄的絕食,不論有甚麼樣可議的觀點,用這種輕浮的語言和態度對待一個深受長期巨大痛苦折磨的人,我只能說:『是何忍人也!』」等語,而告訴人繼於同日10時34分許,於被告臉書內回應:「回嘴?我說:『沒飯吃所以乾脆絕食』?甚麼叫『扛起他的棺材嘿嘿嘿嘿』?這就是下流言語?我劉駿耀節目一直都是寓教於樂,也比較輕鬆,偶爾也會把網友的KUSO帶入節目中,而且我也指明是網友KUSO,新聞中經常都有一堆KUSO的內容,我不知道您是活在哪個年代,但是您的言語方式和格局我不會和您一樣去批評您,但您的粗鄙用詞已經印證誰才是『下流胚,腦子裡裝屎』。

您等著接傳票吧。」

等語,顯見告訴人除針對被告評論解釋於廣播節目中所為發言之原因外,更以被告所留之「下流胚,腦子裡裝屎」之相同言語評斷被告甚明。

又告訴人於同日在其個人臉書上再留言表示:「我和林瑞圖在節目中討論林義雄絕食,張大春在FB罵我:News98有這麼下流的節目主持人,我踏馬的真覺得可恥!駿耀聲明:林義雄在李登輝的黑金時代不敢絕食;

在陳水扁時代提高核四預算時甚貪污洗錢時,林義雄也沒絕食;

到了馬英九時代就絕食?我和林瑞圖質疑林義雄的動機,錯了嗎?媒體人對時下的新為提出觀點,是媒體人責任;

做一個有風度的媒體人,也是社會責任;

那『踏馬的下流』就留給張大春先生您自己用吧,附上我與林瑞圖(臉書誤載林義雄)節目全程錄影,供大家檢視,(連結網址)我劉駿耀的「揭弊達人」單元沒有藍綠立場,就事論事,所有節目都在Youtube,經的起檢驗視非耀不可網路電視網址‧‧‧」,是由上開留言內容,告訴人於其個人臉書上一再貼出相關回應被告評論,期望公眾點閱相關訪問、言論內容進行評斷,可知被告與告訴人相關之意見與言論,就被告所留文字部分,均是針對告訴人於103年4月29日廣播節目中就林義雄先生反核四絕食抗議事件之爭議言語,被告並無貶抑告訴人人格之犯意甚明,且告訴人一再對被告留言「您粗鄙用詞,已經印證誰才是『下流胚、腦子裡裝屎」、「『您那踏馬的下流』就留給張大春先生自己用吧」等語,益徵被告與告訴人所留上開言論並不具公然侮辱之犯意僅係善意合理評論甚明。

2、另告訴人長期擔任廣播電臺主持人,亦擔任各電視臺談話性節目名嘴來賓,具公眾人物身分,其常發表爭議性言論,亦評論其他公眾人物之發言,是告訴人身為公眾人物,應可預見其所為爭議性言論必受到大眾之評論及檢驗,是公眾人物之名譽權當受相當限縮。

(三)而告訴人於103年4月29日廣播節目中對於林義雄所為言論具有爭議性,顯屬可受公評之事:依林義雄相關背景,可知林義雄先生曾經歷喪母、喪女之重大苦痛,其反對核四視為嚴肅信念,以絕食及苦行方式表達其訴求,無論是否同意林義雄先生之理念,都應同意林義雄先生是為認真貫徹與實現其理念之人,相當多人更尊敬其為「人格者」,然告訴人竟於103年4月29日在其廣播節目中與特別來賓談論林義雄就核四絕食抗議事件,渠等言論:「‧‧‧劉駿耀:不幸的事件。

林瑞圖:我們也替他到現在。

劉駿耀:同情。

林瑞圖:不是同情啦,可憐之人必有其可恨之處。

劉駿耀:唉呦、唉呦,這話有辣喔。

林瑞圖:不要講什麼同情啦,同情人家幹嘛,我們是替他很惋惜拉,本來是個美滿的家庭。

劉駿耀:惋惜啦,是、是。

‧‧‧林瑞圖:可是他這次出來絕食,為了核四,你的神聖任務,因為人家都把你封為聖人嘛,所以你一絕食,如果林瑞圖、我林瑞圖來絕食,有鳥會來看我,我已經很高興,鳥會過來是給我拉屎。

劉駿耀:有,我這隻老鳥會來看你。

‧‧‧林瑞圖:哦,我覺得奇怪,核四也是我經過,我剛剛講說我從黨外走到民主,民主國家,從黨外專政走到民主國家,我這樣走過來,我也看過核四整個過程,因為核四在我當議員期間,那個李登輝擔任總統時候他就跟美國奇異公司簽訂,臺電、授與臺電所簽訂一個核四廠,就是要趕快準備接核一核二核三場的功能的,他們也即將退休了,再過2年他們就要退役了,那在來也經過陳水扁,那為什麼這個李登輝跟陳水扁這次也出來講話陳水扁時代也執政8年,那林義雄先生為什麼在那個期間他不會有那麼大的動作。

劉駿耀:他是不是出國了。

林瑞圖:沒有,他在臺灣。

劉駿耀:啊,他在臺灣可能是不是都在睡覺。

林瑞圖:不是,忘記了。

劉駿耀:忘記要出來絕食。

林瑞圖:反核四絕食。

劉駿耀:反核四、絕食,沒有嘛,以前都沒有做,你的意思是以前都沒有做。

林瑞圖:有有有,以前有做,但是動作沒有那麼大。

劉駿耀:是阿,就以前,以前可能還、還吃得飽,阿現在沒有飯吃,所以乾脆絕食。

林瑞圖:不可能啦,你不要這樣講,明天報紙又寫一篇,好像董智森和唐湘龍,你不要這樣說。

林瑞圖:我們一直往前推啊,再來學運的林飛帆、陳為廷、魏揚啦,現在也跟反核四,跟林義雄也變結合了。

劉駿耀:他去遞紙條他說:『你放心,我們會一肩扛起』,哈哈哈,結果有網友給他KUSO說『扛起,陳為廷到底要扛起林義雄的什麼呢,哦,扛起他的棺材』嘿嘿嘿,有人KUSO這樣子啦。

林瑞圖:‧‧‧我以前就是黨外公正會組織的組長,在教他們說絕食是要怎麼絕,他說絕食喔,是包括食物不能吃,水不能喝。

劉駿耀:水不能喝,水不能喝多快就結束了。

林瑞圖:這裁示絕食嘛,對不對,你嘛拜託ㄟ,絕食是可以喝水喔,水也是食物之一ㄟ。

劉駿耀:沒有啦,水好像是維持生命的東西。

林瑞圖:水是食物之一ㄟ,水有礦物質ㄟ,水是可以補充很多我們器官所需ㄟ。

劉駿耀:所以你覺得林義雄不應該喝水。

林瑞圖:你不要懷疑,我問過醫生ㄟ,水也算食物ㄟ。

劉駿耀:你的意思是說,所以你現在定義絕食就對了,以後比賽的遊戲‧‧‧林瑞圖:你煮飯要水不要。

劉駿耀:遊戲規則就對了,你現在講的是遊戲規則是吧,以後要絕食就玩真的。

林瑞圖:對阿,就玩真的。

劉駿耀:連水都不要喝。

林瑞圖:阿我現在問為什麼說絕食可以喝水。

劉駿耀:ㄟ,你是幹嘛,你是要人家死快一點就是了。

‧‧‧。」

等內容充滿調侃、嘲諷並質疑林義雄先生絕食抗議之真實性與動機,因而被告始在臉書上為上述內容之發言,是被告所為僅係針對告訴人主持上開節目內容對於林義雄先生所為不人道之嘲諷所為善意合理之公評,告訴人亦將此等公評內容張貼在其個人臉書網頁內,希取得其他人之公評,是被告所為僅是針對公共議題之辯證與討論,實無涉公然侮辱甚明。

(四)至於告訴人所稱本件有所謂「破窗理論」之適用,即告訴人主張因被告所發表言論,導致其他網友跟進而以嚴厲或不守法之言論攻擊告訴人云云,然破窗理論並不是刑法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之要件,且被告於其臉書上發表上開言論後,迄今僅有共計53則之留言,其中並無任何針對告訴人之人格攻擊之言論,而告訴人所舉網友「方凌聲」之相關言論是因告訴人自行在其臉書網頁內之留言所引起,與被告臉書上之發表之言論並無干係,自無從以之為判斷被告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或是否為善意公評之考量基礎。

綜上,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為被告辯護。

四、經查:

(一)被告於103年4月29日下午2時47分許,在其臉書上寫下:「News98有這麼下流的節目主持人,我踏馬的真覺得可恥」等內容,及於同年月30日上午9時3分許,亦在其個人臉書留言:「還好意思回嘴?跳到22:40以及25:20秒,甚麼叫『沒飯吃所以乾脆絕食』?甚麼叫『扛起他的棺材嘿嘿嘿嘿』?這就是下流言語,說的人還不知道自己下流!。」

、「再罵你下流胚也不值了,真不知道腦子裡裝甚麼屎!好膽你劉駿耀就把錄影帶留著,讓大家來公評一下——對於林義雄的絕食,不論有甚麼樣可議的觀點,用這種輕浮的語言和態度對待一個深受長期巨大痛苦折磨的人,我只能說:『是何忍人也!』」等語之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上開期日臉書列印影本資料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循堪認定。

(二)而被告在其個人臉書留下上開內容文字,係因告訴人於103年4月29日在其所主持廣播節目News98「非耀不可」節目中邀請來賓林瑞圖就現今時事問題對談,其中談論內容除談及質疑美河市、日勝生承包工程有弊端外,並談及有關林義雄反核四絕食靜坐事件,相關內容為:「‧‧‧林瑞圖:中央黨部,那沒甚麼啦,那我在房間裡面,我就關起門來,我自己在想,我說林義雄先生、主席啦,我也蠻尊重他的,我因為他家裡不幸的事件。

劉駿耀:不幸的事見,對。

林瑞圖:我們也替他到現在。

劉駿耀:同情。

林瑞圖:不是同情啦,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啦。

劉耀俊:唉呦、唉呦,這話有辣喔。

林瑞圖:不要講甚麼同情啦,同情人家幹嘛,我們是替他很惋惜啦,本來是有一個美滿的家庭。

劉駿耀:惋惜啦,是、是。

‧‧‧林瑞圖:可是他這次出來絕食,為了核四,你的神聖任務,因為人家都把你封為聖人嘛,所以你一絕食,如果林瑞圖、我林瑞圖來絕食,有鳥會來看我,我已經很高興了,鳥會過來給我拉屎。

劉駿耀:有,我這隻老鳥會來看你。

林瑞圖:如果人家要來看我,我是剩鳥會來看我,來給我拉屎,鳥來飛飛這樣而以。

劉駿耀:不會不會不會啦,所以呢。

林瑞圖:哦,我覺得奇怪,核四也是我經過,我剛剛講說,我從黨外走到民主,民主的國家,從黨外一黨專政走到民主的國家,我這樣走過來的,我也看過核四的整個過程,因為核四我在當議員的時間,那個李登輝擔任總統的時候,他就跟美國奇異公司簽訂,臺電、授與臺電所簽訂一個核四廠,就是要趕快準備接核一核二核三廠的功能的,他們也即將退役了,在過兩年他們就要退役了,那再來也經過陳水扁,那為什麼,這個李登輝跟陳水扁這次也出來講話了,陳水扁的時代也執政八年,那林義雄先生為什麼在那個期間他不會有那麼大的動作。

劉駿耀:他是不是出國了。

林瑞圖:沒有,他在臺灣啊。

劉駿耀:阿他在臺灣可能是不是都在睡覺。

林瑞圖:不是,忘記了。

劉駿耀:忘記要出來絕食。

林瑞圖:反核四絕食。

劉駿耀:反核四、絕食,沒有嘛,以前都沒有做,你的意思是以前都沒有做。

林瑞圖:有、有、有,以前有做有做,但是動作沒有那麼大是啊。

劉駿耀:阿就以前,以前可能還、還吃得飽,阿現在沒有飯吃,所以乾脆絕食。

林瑞圖:不可能啦,你不要這樣講,明天報紙又寫一篇,好像董智森和唐湘龍。

你不要這樣說。

劉駿耀:阿寫就給他。

林瑞圖:不是啦。

我們現在是用疑問的。

劉駿耀:阿你疑問。

林瑞圖:不是,有疑問要請問。

劉駿耀:阿你疑問我們在想答案啊。

林瑞圖:不是想答案。

劉駿耀:為什麼當時他不絕食。

林瑞圖:不是想答案、不是想答案,因為我這個也算是一個需要我們這個聽眾朋友跟網路朋友拜託給我們上個網,上你的網站上一下,告訴我們到底為什麼李登輝時代決定要做核四,要建核四,陳水扁時代,雖然二千年他有暫時讓他停工也是有讓他復工,阿復工是誰在後面搞要復工,是美國政府,因為美國政府你也知道,奇異公司是美國總統背後的很大的一個金主,政治獻金的金主。

劉駿耀:是。

林瑞圖:奇異公司也跟美國的總統布希也講了,布希也施加壓力過來了,也告訴陳水扁總統說一定要讓他復工,結果復工,那時候我為什麼沒有看到林義雄這位大聖人出來反核四跟絕食。

劉駿耀:好,你這個疑問是大家的疑問,阿你有沒有、答案。

林瑞圖:就是沒有啊。

劉駿耀:你也沒有答案。

林瑞圖:我就是沒有啊,你要聽我講。

劉駿耀:你沒有答案就是刺激他們。

林瑞圖:還有富邦啊,富邦集團,富邦集團蔡明忠的老婆的夫人,我們稱大董事長,陳夫人,她帶頭出來反,現在為什麼又不反了,為什麼又不反了,本來是她帶頭的嘛,前一陣子是她帶頭出來叫人家要來示威、要來抗議,要來怎樣,她要出錢齣要出力齣,阿現在不反了。

劉駿耀:這也是為什麼。

林瑞圖:又為什麼第二個為什麼。

劉駿耀:你這個為什麼還不少啊。

林瑞圖:我們一直往前推啊,再來學運的林飛帆啦、陳為廷啦、魏揚啦,現在也跟反核四,跟林義雄也變結合了。

劉駿耀:他去遞紙條,他說『你放心,我們會一肩扛起』,(哈哈哈、笑聲),結果有網友給他kuso,說『扛起,陳為廷到底要扛起林義雄什麼呢,喔,扛起他的棺材』(哈哈哈、笑聲),有人kuso這樣子啦。

林瑞圖:阿如果說絕食,再來,這不是殘忍哦,我先表明哦,不是殘忍哦,我記得我們以前我們的前輩在教我,教我在教導這些就是這些愛民主的這些,就是以前我當還沒當組織部主任,就是黨外公正會組織組的組長,在教他們說絕食是要怎麼絕,他說絕食哦,是包括食物不能吃,水不能喝。

劉駿耀:水不能喝,水不能喝多快就結束了。

林瑞圖:這才是絕食嘛,對不對,你嘛拜託ㄟ,絕食是可以喝水哦,水也是食物之一ㄟ。

劉駿耀:沒有啦,水好像是維持生命的東西。

林瑞圖:水是食物之一ㄟ,水有礦物質ㄟ,水是可以補充很多我們器官所需ㄟ。

劉駿耀:所以你覺得林義雄不應該喝水。

林瑞圖:你不要懷疑,我、我問過醫生ㄟ,水也算食物ㄟ。

劉駿耀:你的意思是說,所以你現在定義絕食就對了,以後比賽的遊戲。

林端圖:你煮飯要水不要。

劉駿耀:遊戲規則就對了,你現在在講的是遊戲規則是吧,以後要絕食就玩真的。

林瑞圖:對啊,就玩真的連水不要喝阿我現在在問為什麼說絕食可以喝水。

劉駿耀:(哈哈哈、笑聲)你是幹嘛,你是要人家死快一點就是了。

林瑞圖:沒有啦,我哪有要人死快一點。

劉駿耀:那不然你叫人家不要喝水。

林瑞圖:不是啦,你要喊絕食,就是連水都不能喝,這樣才有氣魄。

劉駿耀:好啦,那你有沒有絕食過。

林瑞圖:我沒有,我沒有啊。

劉駿耀:你沒有絕食過你幹嘛說人家沒有氣魄。

林瑞圖:阿你不是要我不要絕食、不要輕生。

劉駿耀:當然啊,要樂觀一點。

林瑞圖:我咧樂觀咧。

劉駿耀:我們沒有絕食不要說人家絕食怎麼樣。

林瑞圖:我『樂捐』啦,『樂捐』(閩南語音同樂觀)啦,樂捐,『樂捐』比較快,就是要大家樂捐啦,到底你看那樂捐箱多少錢。

劉駿耀:所以大人我們不要這樣,我們沒有絕食我們不要去說人家。

林瑞圖:我沒有啊。

劉駿耀:我們又不是。

林瑞圖:我再請問絕食的定義是什麼。

劉駿耀:好阿不定義啦,我現在要回到林義雄的這件事情,他今天這樣做為什麼以前陳水扁李登輝都不這樣做,現在馬英九要這樣做,他是怎樣,是柿子挑軟的吃是不是,他覺得馬英九比較。

林瑞圖:馬英九我們不要再提起了。

劉駿耀:比較、比較、好威脅嗎,還是怎樣。

林瑞圖:現在人家跟我講馬英九,我已經是不屑提起了。

‧‧‧」等情,業經本院勘驗News98103年4月29日「非耀不可」告訴人訪問來賓林瑞圖之勘驗筆錄,及翻拍訪問影像畫面共5紙均附卷可憑(見本院刑事卷第58頁至第61頁審判筆錄)。

是由被告於103年4月29日、30日在其個人臉書網頁內所留前述言論可知,被告在其臉書頁面所留言,係針對告訴人於該日103年4月29日在廣播頻道NEWS98「非耀不可」節目中與來賓林瑞圖對於林義雄反核四絕食靜坐事件所發表言論及態度等內容,進而發表其評論意見,表達其個人想法,顯係對於具體事件所為指摘,並非對告訴人為無端、抽象辱罵嘲笑之表達。

被告雖有在其個人臉書網頁留有公訴意旨所載內容之文字,惟仍應細觀被告所留言內容全文及告訴人在被告臉書及其個人臉書網頁內所為相關留言與回應,不得擅自截斷其中某句話語以為論斷,始得瞭解事件全貌與過程,即被告於103年4月29日在告訴人主持上開節目後之下午2時47分許,被告在其個人臉書記載:「News98有這麼下流的節目主持人,我踏馬的真覺得可恥!」等語,告訴人於翌日即30日上午6時38分許,在其個人臉書回應記載:「林義雄在李登輝的黑金時代不敢絕食,在陳水扁時代提高核四預算甚至貪污洗錢時,林義雄也沒絕食,到了馬英九時代就絕食?我和林瑞圖質疑林義雄的動機,錯了嗎?媒體人對時下的新聞提出觀點,是媒體人的責任;

做一個有風度的媒體人,也是社會責任;

你那『踏馬的下流』就留給自己用吧!附上我與林瑞圖(誤寫為林義雄)節目的全程錄影,供大家檢視(網址)。

我劉駿耀的『揭弊達人』單元沒有藍綠立場,就事論事,所有節目都在Youtube,經得起檢視。

非耀不可網路電視(網址)」等語,同日上午9時3分許,被告即在其個人臉書網頁內留言:「還好意思回嘴?跳到22:40及25:20秒,甚麼叫『沒飯吃所以乾脆絕食』?甚麼叫『扛起他的棺材嘿嘿嘿嘿』?這就是下流言語,說的人還不知道自己下流!」、「再罵你下流胚也不值了,真不知道腦子裡裝甚麼屎!好膽你劉駿耀就把錄影帶留著,讓大家來公評一下──對於林義雄的絕食,不論有甚麼樣可議的觀點,用這種輕浮的語言和態度對待一個深受長期巨大痛苦折磨的人,我只能說『是何忍人也』!」等語,同時告訴人亦接著在被告臉書網頁內留言:「回嘴?我說:『沒飯吃所以乾脆絕食』?甚麼叫『扛起他的棺材嘿嘿嘿嘿』?這就是下流言語?我劉駿耀的節目一直都是寓教於樂,偶爾也會把網友的KUSO帶入節目中,而且我也指名是網友KUSO。

新聞中經常都有一堆KUSO的內容,我不知道您是活在那個年代?但是您的言語方式和格局,我不會和您一樣去批評您,但您的粗鄙用詞已經印證誰才是『下流胚,腦子裡裝屎』!。

您等著接傳票吧!」等語,告訴人於同月30日亦在其個人臉書網頁上留言:「我和林瑞圖在節目中討論林義雄絕食‧‧‧張大春在FB罵我:News98有這麼下流的節目主持人,我踏馬的真覺得可恥!駿耀聲明:林義雄在李登輝的黑金時代不敢絕食;

在陳水扁時代提高核四預算甚至貪污洗錢時,林義雄也沒絕食;

到了馬英九時代就絕食?我和林瑞圖質疑林義雄的動機,錯了嗎?媒體人對時下的新聞提出觀點,是媒體人的責任;

做一個有風度的媒體人,也是社會責任;

那「踏馬的下流」,就留給張大春先生您自己用吧!附上我與林瑞圖(誤載林義雄)節目的全程錄影,供大家檢視:(網址)我劉駿耀的「揭弊達人」單元沒有藍綠立場,就事論事,所有節目都在Youtube,經的起檢視。

(電視網址)」等內容,有上開日期被告與告訴人臉書網頁列印資料共6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刑事卷〈三〉第110頁至第115頁)。

是從上開告訴人所主持談話節目有關論述及林義雄以絕食靜坐反對核四事件所為言論,提出林義雄並未在李登輝及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以絕食抗議方式反對核四,但竟在馬英九擔任總統期間以絕食靜坐方式以表達反核意見,告訴人等提出質疑後進而表示林義雄在國外或是在睡覺,甚至表示因吃不飽所以絕食,告訴人並將其在網路上網友KUSO留言在節目中以笑談方式表達該網友所KUSO內容為陳為廷、林飛帆等人探視林義雄是要替其扛棺材等言論,進而被告即在其個人臉書留言,告訴人亦至被告臉書相關網頁內留言表達其身為媒體人對於社會新聞事件即林義雄絕食靜坐反核四事件進行評論並無錯誤,且其節目性質、內容帶有寓教於樂,因此會引用網友KUSO內容等語,被告進而指出其對於告訴人在該廣播節目中幾分、幾秒所為相關不當言論之處等過程,益徵被告所留言內容是表達其不認同告訴人主持該廣播節目中有關林義雄以絕食靜坐方式反核之議題之相關言論說詞導向質疑林義雄並未在李登輝、陳水扁擔任總統時代出面就核四問題出面絕食抗議,竟在馬英九擔任總統時出面絕食抗議之行為,是另有企圖、目的,並認告訴人在節目中引用網友KUSO言詞與態度過於輕浮,完全無視林義雄曾經歷家逢巨大創傷而以此言論、嘻笑態度顯有失厚道,因而在其臉書上記載上述文字並非無端謾罵,而就具體事件之評論,所評論事件與內容與公共利益事件相關,且完全無涉告訴人個人私德甚明。

準此,被告所辯在其個人臉書頁面所為前述內容之記載,確係對具體事件所為之指摘,並非對告訴人之抽象性謾罵,被告此部分所辯,顯非無據。

(三)又被告以如前開公訴意旨所示之言論指告訴人為「下流」、「下流言語」、「真不知道腦袋裡裝甚麼屎」等語句,是被告發表如前開內容所示之言論,用語雖非屬正面,或足以引起告訴人之不快,惟審酌被告主觀認為告訴人之談論內容不當,動機在於不認同告訴人所主持節目所陳述有關林義雄反對核四絕食靜坐事件之言行而發表其否定意見,所為評論必然為負面用語,言詞或直率、粗俗,並使告訴人感到不快;

然衡諸發言者所採之個人評論方式,所直接影響為被告個人社會評價,而非公眾對受評論者即告訴人之觀感,並考量所評論之事務具有公益性及告訴人身為公眾人物,對社會公共事務之評論亦具有一定影響力,當面對外界所加諸意見或評論,較一般私人或營利團體而言,應具有更大之包容度,如動輒對此等言論冠以刑責,無疑以噤聲取代討論,妨礙言論自由發揮實現自我、追求真理及促進民主之功能。

況被告所指有關告訴人之言論,確屬可受公評之事,且依既有卷證資料整體觀察,被告對於告訴人所為之批評,亦難認超出適當評論之範圍。

故認被告上開公開留言內容,客觀上應不足以損及告訴人之名譽,主觀上對上開公共事務發表適當評論,亦難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意,而得以公然侮辱罪名相繩。

(四)從而,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公然侮辱之行為,自難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論處。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未得使本院確信被告犯罪,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自不能單憑告訴人之指訴,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

此外,本院於應依或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涉有前開毀謗及公然侮辱罪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諭知被告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名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貞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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