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易,331,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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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舜如
選任辯護人 楊偉奇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被告以有意與告訴人和解並與告訴代理人協商中,向本院遞狀請求再開辯論,本件爰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民國一零四年十月五日下午三時於第十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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