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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6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英峰
曾四海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0663 號、104 年度偵字第2825號),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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