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簡,1993,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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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魯禹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35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魯禹謙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魯禹謙於民國104 年5 月24日凌晨2 時50分許起至同日凌晨3 時26分止,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地下1 樓「BABY18」夜店內,趁王思愉、陳姵儒、陳雨汝疏未注意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王思愉等人放置於皮夾內之現金得手。

嗣因王思愉等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錄影監視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王思愉、陳姵儒、陳雨汝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魯禹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5 至6 頁、第36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王思愉、陳姵儒、陳雨汝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11至12頁、第14至15頁、第17至18頁)。

㈢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4 張(見偵查卷第23至24頁)。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罪數關係:被告於104 年5 月24日凌晨2 時50分許起至同日凌晨3 時26分止,在上址BABY18夜店內,竊取附表所示財物,客觀上雖可分別為三行為,然究其實,此三犯行係被告基於同一竊取財物目的,且在甚為密接之時間內所為,是可認屬社會意義上之單一行為,僅論以一罪。

又被告以一竊盜行為,同時竊取不同被害人之財物,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罪。

㈢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竟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

惟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前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及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5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復考量本案所竊物品價值非鉅,且其業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本院卷第9 至10頁、第19頁)等情,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緩刑:末查,被告前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致罹刑典,並審酌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且其年紀尚輕,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衡酌本案之犯罪程度,爰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惟被告所為竊盜行為係有害於社會法益之犯罪,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其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收矯正及社會防衛之效。

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遭竊金額 │
│    │      │(新臺幣)│
├──┼───┼─────┤
│ 1  │王思愉│500元     │
├──┼───┼─────┤
│ 2  │陳姵儒│2,000元   │
├──┼───┼─────┤
│ 3  │陳雨汝│2,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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