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簡,2129,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達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2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達倫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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