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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洪堯珍
洪文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被 告 黃博智
黃銘達
呂金成
黃王楷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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