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簡附民,60,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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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定代理人 石木欽
代 理 人 陳俊偉
潘保齡
被 告 王克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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