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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彥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21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塊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柒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160號被告賴彥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品,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160號為不起訴處分(因被告賴彥成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確定等情,有本院103年度毒聲字第361號裁定、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包(淨重0.371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3708公克)經鑑定後,驗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3年8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考,足認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包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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