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1151,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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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世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執聲字第720號、104年度執字第2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捌叁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3313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33號被告游世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本院民國於104年3月3日以104年度簡字第37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388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於104年3月3日以104年度簡字第37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透明晶塊1包(淨重0.839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8388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3年度青字第2010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參,足認該扣案白色結晶塊1包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與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取樣鑑驗部分,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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