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1249,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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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執聲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404 號被告黃建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安非他命1 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404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4369號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毒偵字第404 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4369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參。

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0.267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中心102 年1 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參,堪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其檢驗耗損部分應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而不在沒收銷燬之列,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鐵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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