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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ROWN SCOTT ARTHUR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3751號),聲請專科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BROWN SCOTT ARTHUR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員警於102年7月4日下午3時許,在臺北松山機場第二行廈進行安檢勤務時查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3751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鑑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管制之刀械,並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BROWN SCOTT ARTHUR前於102年7四4日下午3時許,欲搭乘復興航空239班機前往金門時,在臺北市松山機場第二行廈處,為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第三組安檢勤務人員在其托運行李中查獲武士刀1把,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102年度偵字第137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
(二)本件所查獲武士刀1把經送鑑驗,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管制之刀械,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2年7月12日以北市警保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而該案查扣之武士刀1把為被告所有,並為其違反上開條例之物部分,亦經被告自承無訛,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貞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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