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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RADLEY SEAN CHARLES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綠色乾燥植物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零壹伍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BRADLEY SEAN CHARLES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惟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 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3 年9 月21日凌晨2 時許,在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 段200 巷9 樓之友人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 次,嗣於同日上午11時15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綠色乾燥植物碎塊1 塊(淨重0.0190公克、驗餘淨重0.0159公克),經本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380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 年3 月13日出所,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4 年3 月23日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3168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本院裁定、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上開為警查扣之綠色乾燥植物碎塊1 塊,經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為大麻主成分之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10月6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堪認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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