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1837,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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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盈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83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1129號,103年度緩字第2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8366號被告黃盈達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103年6月3 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九片及遊戲主機一臺(詳如臺北地檢署103年度綠保管字第497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著作權第九十八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

又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38號判決要旨參照)。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復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又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亦有明文。

而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再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後段亦有明定。

而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修正理由稱:「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二項增訂之。」

足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至採得科主義,法院有沒收與否裁量權之職權沒收物則不屬之。

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既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第4 號提案及研討結果參見)。

四、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及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103年度偵字第83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3年6月3日起至104年6月2 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處分書、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分別附在臺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8366號、103年度緩字第2119號與本院卷宗可佐。

(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光碟一片,係侵害日商光榮特庫摩遊戲有限公司所登記註冊之「koei」、「三國無双」商標權及告訴人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著作財產權乙節,業經告訴代理人指訴歷歷,並有新北市保護智慧財產交流協會103年4月10日鑑識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偵查隊勘驗報告與所附照片附卷可稽,與如附表一所示光碟扣案為憑,堪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侵害他人商標權及著作權之光碟,揆諸首開說明,應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及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

又因商標法第九十八條係採義務沒收,應優先於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職權沒收之規定(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本件應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至聲請書所引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應屬誤會,然稽之前開說明,法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爰更正如上。

(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遊戲光碟共八片,亦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亦經證人楊文華在警詢時證述明確,且經送鑑定後,認可正常操作及讀取著作內容,有前引鑑識報告書及勘驗報告與所附照片暨扣案如附表三所示光碟為憑,佐以被告在警詢時亦自承購買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光碟時,店家已說明係經拷貝,與正版光碟一樣可以操作等語明確,足認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乃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光碟,依上開說明,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三所示遊戲主機一臺,為被告所有,供其讀取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光碟,即違反本件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及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明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定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五、綜上,本件聲請除應補充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外,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商標法第九十八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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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遊戲名稱  │        商標品牌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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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三國無雙5 │「Koei」、「三國無双」│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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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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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遊戲名稱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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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決勝時刻:現代戰爭2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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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超級快打旋風4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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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末世騎士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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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刺客教條2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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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忍者外傳2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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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戰爭機器2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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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極速快感:進化世代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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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      遊戲名稱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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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XBOX360遊戲主機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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