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197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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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78號
聲 明 人 鄭凱妮
上列聲明人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附件)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又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倘未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即無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之餘地(參見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741 號、95年度台抗字第486 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5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72號裁定)。

再所稱「聲明異議」,係指係指檢察官根據確定判決時,關於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其執行之指揮有違法或不當情形,始得為之。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鄭凱妮並無任何案件刻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且依其訴狀記載略以:「鄭凱妮企業發屋權公司權給科技子孫權被侵佔檢察官法官心眼盲控告歷任總統地政建管科學園區掌控者不是發明創立科技企業者侵佔買賣侵佔來執遙遠窮鄉僻地」文字以觀,亦顯非指摘檢察官依確定裁判所為執行指揮書之執行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是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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