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202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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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度偵字第124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執聲字第1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德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241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仿冒/盜版服飾1 件(詳如臺北地檢署103 年度藍保管字第543 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3 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241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4 年7 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復由本院調取臺北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12414 號全案卷證核閱屬實。

扣案之上衣1 件,其上之圖案,與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相近似,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扣案物品照片在卷足憑(見偵卷第15頁、第21頁),且經送鑑定結果,扣案之上衣1 件,商品來源不明,非來自原授權製造廠商,而商品品質其使用之材質、配件、製工均甚粗糙與原廠有異,欠缺原廠商品之保證書、來源證明、發票、使用說明書及精緻包裝,而販售價格與原廠相差懸殊,並仿製原廠商註冊之商標(文字或圖樣)等,確係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之商品等情,此有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見同上偵卷第1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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