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2124,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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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成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4 年度執聲字第1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 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玖壹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成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1 月16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2047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 ,屬違禁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深咖啡色圓形錠劑1 顆,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淨重0.293 公克,取樣0.0018公克,驗餘總淨重0.2912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7 月2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鑑定書附卷可稽。

又MDA 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

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淮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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