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2175,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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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宜霖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宜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宜霖因犯搶奪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 年6 月、1 年1 月、1 年,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 年1 月,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易緝字第35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搶奪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3 年3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 年1 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0月1 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7 月31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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