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2206,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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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字第1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博性電玩IC版叁塊、賭資新臺幣貳萬叁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緩字第1263號被告林秀美賭博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博性電玩IC版3塊、賭資新臺幣(下同)23,00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

三、查被告林秀美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而犯同條例第22條之罪,及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於民國96年4月3日以96年度偵字第40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賭博性電玩(大世界、豹中豹三代、盛威)IC版3塊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現金23,000元為在機具內之賭資,屬在賭檯上之財物等情,據被告供承不諱,有扣押物品清單、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為憑,是依前揭規定,均應諭知沒收,是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雖漏引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並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為聲請依據,惟法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爰更正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並裁定沒收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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