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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所建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所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所建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3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2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2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㈢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7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㈠至㈢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94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以下稱前案);
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19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 年9 月30日入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104 年10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10月17日等情,此有該署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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