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2277,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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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啟豪
受刑人 即 常嘉瑋
被 告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4年度執字第680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啟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上列具保人吳啟豪因受刑人即被告常嘉瑋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吳啟豪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即被告常嘉瑋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吳啟豪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

(二)嗣受刑人經違反上開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2月5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39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而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科刑時,竟逃匿致傳拘無著,有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受刑人、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4年5月1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相片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4年5月25日以新北檢榮酉104執助1415字第20800號函附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憑。

並經本院再行查閱有關受刑人在監在押及戶籍資料,受刑人並未在監、在押,有受刑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

顯見受刑人確已逃匿。

受刑人既已逃匿無蹤,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得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綜上,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貞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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