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2320,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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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祥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祥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廖祥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3年5 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104 年8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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