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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利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
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4 年6 月9 日)前為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智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陳明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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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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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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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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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4 年1 月5 日 │104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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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65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8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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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23 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342號 │
│實├──┼────────────┼────────────┤
│審│判決│104年4月30日 │104年6月29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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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23 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342號 │
│決├──┼────────────┼────────────┤
│ │確定│104年6月9日 │104年7月28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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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得│否 │否 │
│易科罰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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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 年度執字第3758號 │104 年度執字第62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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