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236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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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新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04 年度偵緝字第139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2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支票共拾玖張(票號:BZ000000000 號至BZ000000000 號,面額均為伍佰歐元,總計玖仟伍佰歐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柳新發前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緝字第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支票19張(票號:BZ000000000 號至BZ000000000 號,面額均為500 歐元,總計9500歐元),既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亦規定甚詳。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緝字第13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支票19張(票號:BZ000000000 號至BZ000000000 號,面額均為500 歐元,總計9500歐元)係屬偽造之有價證券乙情,業據證人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行員江珮誼、證人即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支票業務主管林國銘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9369 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2頁至第17頁、第45頁至第46頁),並有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事務部經理(香港)陳偉雄於民國98年8 月20日出具「…19張面額500 歐元之美國運通旅行支票號碼為BP000-000-000 至207 (合共金額為9500歐元),要求敝公司檢查及鑑定其真偽。

經本人查驗之後,並來信確定此批旅行支票是偽造的,由於以下原因:㈠無光影變化箔膜,只是一片銀色箔膜。

不能依視覺的變化分別顯現幣號、面額。

㈡無防偽線,原處只是一條模糊線,並無"AMEX"字樣的防偽線。

㈢在燈光下察看,並無清晰羅馬武士頭像之浮水印。

㈣支票下方的MICO No 不符…」等內容之信件可憑(見偵字卷第49頁)。

綜上,扣案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支票19張(票號:BZ000000000 號至BZ000000000 號,面額均為500 歐元,總計9500歐元)確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無訛,檢察官聲請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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